6月16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通过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规范裁量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规范化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我省明确,实施行政检查时,对行政检查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频次,列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一般性行政检查的,应当明确职责范围,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牵头实施,并列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裁量说明理由制度,在执法决定中就裁量基准的适用条件和原因予以说明;要建立完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省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典型案例,指导本系统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薛建英
(责编: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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