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是业主委员会的简称,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是指依据业主公约或法律规定,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的,业主大会选择产生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及广大业主履行业主公约的民间性组织。
业委会作为新兴的社区自治组织,在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安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样,业委会成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也会触及到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刑事风险的防范是法律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
为此,我们对涉业主委员会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统计数据分析,围绕案件类型特点、面临的突出问题等进行归纳分析,以期对类型化纠纷的化解发挥借鉴作用。
一、案例检索情况
本报告在Alpha系统中通过“当事人信息:业委会”、“当事人信息:业主委员会”、“全文:业委会”、“全文:业主委员会”、“刑事”等关键词综合检索,分析如下。
1、罪名
业委会成员涉嫌刑事犯罪的主要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意伤害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侮辱诽谤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以上属于常见高发罪名,与物业管理活动息息相关。
深圳市福田区委政法委的相关研究显示,业委会及其成员利用职务便利的违法乱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违法侵占和使用小区本体维修资金;二是利用解聘、续聘及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机非法牟利;三是利用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场地及物业的权利,非法侵占、私吞小区公共收益;四是招募、指使带黑社会性质的人员通过威胁或暴力手段强行驱赶物业服务公司,非法接管小区并自行管理;五是签订虚假合同获取非法利益。
上述研究结论与本报告统计的涉业委会高发罪名是相契合的。
2、刑罚
业委会成员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处的刑罚主要是有期徒刑,判处管制和拘役的案件不到10%。在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中,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为八年六个月。
3、身份
通过对样本案例信息的提取与分析,业委会主任被追究刑事责任占总人数的54%,业委会主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约为业委会普通成员的2倍。
这表明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潜在刑事风险要远远超过其他成员或业主。业委会主任要提高守法意识,在规范自身行为的同时,加强对业委会成员的普法培训,让业委会真正成为合法、合规、健康运作的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人员和普通业主应当依法维权,出现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诉诸其他纠纷解决途径。尽量避免采取非法自力救济,以免维权不成反身陷囹圄。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江某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案
基本案情:
(1)2013年上半年,在朗晴广场进行物管公司竞标过程中,江某胜利用其担任业委会主任,负责业委会日常事务的职权,帮助雷某、牟某经营的辉洲公司中标,并于2013年4月18日收受雷某、牟某给予的好处费18万元。
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江某胜在辉洲公司经营朗晴广场物业服务项目期间,利用其担任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邓某、李某1的名义与辉洲公司签订协议,每月以“物业顾问费”、“广告收益”等名义收取辉洲公司雷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760350.2元。
(2)2014年2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江某胜在辉洲公司经营朗晴广场物业服务项目期间,利用其担任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与雷某、牟某达成协议,以辉洲公司虚列经营成本的方式,每月从朗晴广场的公共区域广告经营收益中扣除1.6万元作为“业委会津贴”,其余的收益按照辉洲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正常分成协议进行分成,江某胜共计收取上述“业委会津贴”28.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胜利用担任小区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90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并将小区业委会管理的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28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判决:一、被告人江某胜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二、被告人江某胜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940350.2元予以追缴;三、责令被告人江某胜退赔被害单位朗晴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追回的经济损失288000元。
简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委会应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收取的停车费、广告费等经营性收益及时存入维修基金账户。
业委会每月应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账目,并按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以下情况:维修基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发生物业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业务会活动经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的项目和费用按户分摊情况;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情况。
维修基金公示的目的在于能充分反映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业务分摊情况,以便业主及时进行监督。
2.李某良挪用资金罪案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25日,李某良利用担任海陆星光园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未经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出具委托书给富阳区富春街道办事处,并委托其儿子李某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代表海陆星光园业主委员会与富春街道办事处签订杭富城际铁路项目建设需要土地回购及附属设施补偿的国有土地收购协议等事宜。2017年11月29日,富春街道办事处将补偿给海陆星光园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22.75万元及附属设施补偿款23.7554万元打入比邻物业对公账户,李某良让李某将上述资金挪作他用。其中,21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另外部分资金用于个人垫付小区物业设施维修的费用以及归还个人借款、贷款、转至股票账户等,直至2018年3月4日被业主发现,李某良归还了挪用的资金。
法院认为:李某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简析: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业委会成员应注意在运用资金方面做到“公私分明”。不要把个人资金与单位资金进行混同;不要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公款收支;不要将公款用于私人收支;不要打着业委会的名义将公款挪作他用而从中谋取个人利益,以免引起挪用资金的刑事风险。
3.宋振兴等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济南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投票选聘小区物业公司,在业委会组织投票期间,因对投票方式等问题不满,宋振兴、崔庆福、李荣华等人在现场喧哗吵闹,阻挠投票,后被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带离现场。当日15时许,被告人宋振兴在小区大门值班室内向张某某索要选票,后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斗,张某某倒地后,宋振兴抓住张某某脚腕将其拖出值班室,李凯、王峰、崔庆福及因有其他事找李凯而来到现场的被告人彭虎对张某某拳打脚踢,宋振兴、李凯、彭虎抓住张某某肢体部及衣物将其抬至小区大门马路边,李正名、李荣华踢踹张某某。上述伤害行为致张某某右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右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15%±)、左眼挫伤。经法医鉴定,该三处损伤程度分别系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
法院认为:六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成立。被告人宋振兴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简析:本案系因业委会投票不满引起的纠纷,因参与打架斗殴的人数较多,社会影响恶劣,即使存在自首、如实供述、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部分被告人仍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无法适用缓刑。
三、总结
业委会成立来之不易。业委会成员应当规范自身行为,确保业主知情权,业委会主任更应以身作则,将防范刑事风险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底线。
小区居民与业委会、管理处等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冷静面对,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切忌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更不可为所谓“平事”直接采取违法犯罪行为。
在当前“扫黑除恶”政策下,一旦案件被司法机关定性为涉黑涉恶,将可能被判处更重的刑罚。
遇到迫在眉睫的刑事法律风险,应当求助权威法律人士,而非偏听盲信流言。
依法管理,依法置业,携手建设平安幸福、守望互助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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