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最高院、省高院、漳州中院的部署要求,我院制定了《龙海市人民法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方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切实把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与法院工作相结合,努力做到忠诚履职担当,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走深走实。
近日,龙海法院九湖法庭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端午节来临之际,漳州市龙海区颜厝镇某村民小组的村民们就领到法院的判决书,被损坏的“龙舟”的财产赔偿纠纷有了结果,心情无比激动,并向九湖法庭法官致谢。该案的审结,既展现了司法速度,又体现了为民办实事的温度。
基本案情
去年12月26日,龙海区颜厝镇某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对村委会旧大楼进行拆除时,由于三楼的砖石不慎坠落并砸中平常停放于旧大楼的一艘龙舟靠近尾部3米处的底板和舷板部位,造成底板和舷板开裂、破损的严重后果。损坏的龙舟已无法通过修复予以恢复原状,经鉴定,损失价值为223600元。该龙舟系该村二村民小组所有,他们认为村委会在拆除旧大楼时对周围的财物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才导致龙舟受损坏,村委会应对二村民小组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前,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产生争议,龙海法院九湖法庭法官引导当事人通过向龙舟造船公司征询,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等确定了该龙舟的损失价值。
今年6月1日,二村民小组正式向龙海法院九湖法庭提交起诉状。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启动“快立、快审、快结”的办案模式,在立案当日就向村委会送达了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村委会在收到法律文书后,表示放弃答辩期,承办法官随即将开庭日期安排在6月4日。开庭后,6月11日,即端午节前,九湖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将判决书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手中。该村委会相关人员在收到判决书后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并尽快履行赔偿义务。
据了解,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10天时间,不仅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优化了审判资源,又提高了审判效率、展现了司法温度,做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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