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工林的土地用途改变问题
红豆杉人工林主要在荒田(农业用地)和林业用地上种植问题:
在林地上种植红豆杉林或在杉木林下套种红豆杉,其林地的性质没有改变,不存在土地用途的改变问题。
在荒田上种植红豆杉,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时,即由荒田(农业用地)改变为林业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相关政策依据如下:
1.《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号)第一条: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六条:认真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遗留问题,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
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非规划林地植树造林工作的通知》(闽林综〔2005〕158号)第七条:非规划林地原则上不纳入林地范畴管理,不需申办林权证,但业主有要求的除外。
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林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闽林调〔2001〕7号)第二条:对原属耕地,现已改种为经济林或其他林木的,该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登记并发证的,可不再进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但应对该土地上的林木进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如该土地未进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与发证的,应按新增林地予以登记与发证。
5.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规划建设范围:北京、天津、河北新疆等2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1897个县(含市、区、旗)。我省不在规划范围,不适用国家退耕还林政策。
依据上述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福建三三药业有限公司“利用抛荒山垅田造林”的红豆杉林,涉及部分土地已超出“林业用地”管理范畴,根据《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规定,建议在《延平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依据双方承包经营合同,以宗地区划为单位,分不同情形进行申请,达到受理条件的按照“成熟一宗、受理一宗、办证一宗”的精神予以办理。具体如下:
1.1982年“三定”时是“抛荒山垅田” 的地块,1996年二类调查档案已划为林业用地的,按林业用地进行林权登记。
2.1996年二类调查时是“抛荒山垅田”的地块,2006年二类调查档案划为林业用地的,可以申请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登记。
3.申请在非基本农田造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在荒田造林发放林权证的决议,决议必须写明同意发放林权证的地点、范围、用途等具体事项;
⑵国土部门提供的非基本农田保护证明材料;
⑶申请登记地块承包者与福建三三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申请林权登记地块已经通过家庭承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给村民的,应提供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清单和村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⑷村委会提供申请林权登记地块的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如果无证明材料,申请林权登记地块要有相邻村村委会代表参加实地勘验,并在“现场勘验表”上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⑸《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规定的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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