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6月24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三起毒品案件典型案例。
马某某贩卖毒品案
2003年6月、2004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与马某1(另案判刑)多次预谋贩卖毒品。后马某1、尼某某(另案判刑)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商定,由尼某某寻找毒品货源,马某1负责贩卖。
2004年6月至12月期间,尼某某伙同马某2、马某3(均已另案判刑)共同到云南省由马某3联系毒品上家,先后三次购得海洛因21000克,尼某某、马某2将毒品运至格尔木市交给马某1,马某1与马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交易。
其间,马某1与马某4(已另案判刑)将毒品交由马某某事先安排的人及马某某手中,马某4从马某某处获得运输毒品的报酬。2005年1月至4月8日间,尼某某与马某1再次预谋贩毒,尼某某再次电话联系毒品上家李某,并从李某处购得海洛因约18000克。2005年4月8日3时许,马某4从马某1处接上毒品,途经青海省湟源县日月山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8741克。根据马某4的供述,办案人员在格尔木市博爱花苑将马某1抓获,当场从马某1家中查获海洛因2008.4克、毒资29万元;根据马某1的供述,将尼某某、马某2、马某3抓获。马某某于2018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马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涉毒犯罪。贩卖是毒品从制造到吸食的主要渠道和中心环节,历来是打击的重点。马某某多次贩卖海洛因共计39千克,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对其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充分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
王某钰运输毒品案
2017年12月3日,王某钰从西宁市前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于12月7日偷渡境外缅甸。12月12日在缅甸一家宾馆内将42颗黄色塑料薄膜包装的疑似毒品物吞入体内进行人体藏毒后返回云南省瑞丽市,后从瑞丽市乘车抵达德宏州芒市,在芒市欲乘飞机至陕西省咸阳机场时,被当场抓获。通过体外排毒,共排出黄色塑料薄膜包裹的圆柱体状的疑似毒品海洛因42颗,重302.6克。经鉴定,送检检材中含有海洛因成分,所有检材混合后海洛因含量为65.53%。
本案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王某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王某钰不服,提出上诉。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王某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钰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王某钰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又是从境外运输毒品到境内,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王某钰受他人雇佣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闵某虎、李某堂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8年5月13日23时,李某堂从云南省昆明市前往青海省西宁曹家堡机场,闵某虎与马某什(在逃)驾驶越野车前去接李某堂。5月28日22时许,李某堂与闵某虎、马某什前往西宁市城东区某连锁超市,领取收件人为“李斌”的快递包裹一件。5月30日,闵某虎、李某堂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李某堂的供述,办案人员在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某出租房内查获装有疑似毒品的包裹一个,内装疑似毒品红色片剂9袋约1182克。在西宁市城东区金桥路某超市查获尚未领取的装有疑似毒品的收件人为“李斌”的包裹一个,内装疑似毒品红色片剂8袋约890克。经鉴定,红色片剂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所有检材合并后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5%。本案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闵某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李某堂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闵某虎、李某堂不服,提出上诉。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闵某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李某堂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闵某虎、李某堂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864.72克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闵某虎、李某堂共同预谋,相互分工配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闵某虎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从重处罚。李某堂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从轻处罚。人民法院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同时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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