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心!父亲生病请事假,公司却认定为旷工解聘。李先生因父亲突发急病,请事假回乡照顾尽孝,哪知,用人单位却向他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先生连连摇头,“这样的企业,真是令职工寒心!”这种企业还是早点离开的好,大家认为呢?
李先生说,他是一名安徽来沪的打工者,被一家通信企业录用后,几年来他工作勤勤恳恳,还被评为厂先进。前不久,他接到老家来电,说他父亲突患急病,需要他赶紧回乡照顾。事发突然,李先生一边打点行李,一边按规定向车间主任请5天事假。车间主任同意后,李先生连夜购票返乡。
在照顾父亲过程中,李先生发现,由于父亲病情很重,他需要增加假期,便通过手机,再次向企业申请10天事假。这次,用人单位不但不同意这10天事假,就连前面请的5天都不同意,要求李先生立即返沪上班。李先生为了尽孝,向企业说明情况,并通过快递寄上了父亲病史复印件。
15天过去后,李先生回到企业,人事部门对他说,由于他的旷工行为,已被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李先生不解:父亲存亡之际,做儿子的都不能请事假照顾?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交通大学特聘专家徐仁华认为,劳动法律法规赋予了企业的管理权,而设置请假制度,员工根据规定请假,就是企业管理权之一。当然,企业的管理权,也不具有随意性,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就需要走民主程序,请假制度是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建立,还要依法进行公示和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即便有严格的请假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要注意合理性、公序良俗和人情味。联系到李先生的请事假,首先,李先生按规定履行了请假义务,向车间主任请假并获批,用人单位将此段时间视作旷工,是一种错误的行为。其次,李先生通过手机续假10天,用人单位没有同意,从一般情况来说,事假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才能使用。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职工自行休假,用人单位可以认定为旷工。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李先生所遇到的是特殊情况,在其父亲生死之际与其请事假之间,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应该批准这个“特殊事假”,并且,李先生还寄上了父亲的病史,以佐证他的行为,从这点而言,也证明了他的告知义务和良苦用心。
徐仁华建议,李先生应该寻求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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