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是全国连翘主产区,连翘是我县的大宗中药材主打道地品种之一,连翘采摘收入也是山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野生连翘和人工抚育连翘采收秩序,提高“沁水连翘”的产量和品质,维护“沁水连翘”品牌声誉,有效保护农民增收的宝贵资源,县政府决定,加强连翘采收秩序管理,严厉打击抢青采收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我县今年的气候特征,结合2020版《中国药典》对连翘标准增加挥发油检测项的实际,2021年,全县连翘采摘时间确定为从7月25日早6时开始。在此之前的一切采摘、收购、销售行为,均视为抢青采收,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对于7月25日前入山采摘青翘者,依据《种子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没收所采青翘,并处所采青翘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于7月25日前贩运、收购青翘者,依据《种子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没收青翘,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折断连翘树采摘连翘或采摘连翘时毁坏其他林木者,由森林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严禁连翘采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辖区内连翘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宣传引导,明确管理责任。连翘主产区内的各村民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召开会议、刷写标语、制定《村规民约》、张贴告示,把禁止连翘抢青的政策宣传到户到人。要采取成立巡逻队设卡检查、专人看管、公益林管护员兼管等措施,发现连翘采青行为立即制止和处理。
三、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加强对连翘抢青采收行为的打击。县林业局及森林公安对未到采收期采摘连翘、进行掠夺式采摘的行为,要以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到采收期在我县范围内收购不合格连翘的企业和商贩,要以经营假劣药材行为予以查处。对林地经营、承包“四荒”地发展连翘种植的各类主体,要加强其利益的保护,擅自到承包区内采摘连翘及其它中药材的,一经发现,公安部门要按有关法律予以查处。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县中药材协会要加强连翘市场趋势、抢青危害性等信息宣传,增强中药材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自觉抵制抢青采摘和收购。
四、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各乡镇要抓好火源管理,严禁携带火种进山,严禁乱丢烟头,严禁烧蜂窝、田坎和枯枝落叶等,严禁在山上野炊,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一旦发生山火,各乡镇要及时组织扑救,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严禁连翘抢青采收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增强广大农民杜绝连翘抢青的自觉性。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连翘采青行为,一旦发现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
沁水县林业局:7022601
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沁水县公安局:110
沁水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7022757
沁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日
来源: 沁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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