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长春市双阳区奢岭单元控制04单元【老街单元】及03单元【北山单元】部分用地控制性规划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布。
调整内容:
1.将乙二街以东、乙一街以西、规划公园绿地以南、丙十三路以北11.35万㎡的用地(包括7.42万㎡的医疗卫生用地、0.33万㎡的社会停车场用地和3.60万㎡ 的社会福利用地)调整为6.45万㎡的医疗卫生用地0.33万㎡、0.18我那㎡ 的供电用地、3.58万㎡ 的娱乐康体用地和0.18万㎡的公园绿地(20宽);
2.娱乐康体用地相关技术指标确定为容积率< 1.0,建筑密度<35%,建筑高度<24m,绿地率> 25%。其他各类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供电用地)相关技术指标不变;
3.将丙七街向西平移25m,丙八街向东平移17.5m。取消丙十二路的部分路段(丙七街与丙八街间);
4.将乙二街以东、乙一街以西、丙十三路以南、乙三路以北30.59万㎡的用地包括(15.94万㎡的二类居住用地、6.28万㎡的城市道路用地、3.59万㎡的商业用地、3.97万㎡的商务用地及0.81万㎡的供电用地)调整为9.05万㎡的二类居住用地、5.89万㎡的城市道路用地、0.92万㎡的商业用地、0.92万㎡的社会福利用地、9.31万㎡的文化设施用地、4.50万㎡的中小学用地 ;
5.乙二街以东、丙八街以西、丙十三路以南、乙三路以北范围内的两块居住用地(面积分别为5.17万㎡和3.89万㎡)相关技术指标确定为容积率1.1-1.4,建筑密度< 28%,建筑高度<27m绿地率> 30%。丙十三路和丙八街交会处东南角地块范围内的商业用地相关技术指标确定为容积率<1.0,建筑密度<35%,建筑高度<37m,绿地率> 25%。文化设施用地、中小学用地和社会福利用地相关技术指标不变。
6.将规划居住用地以东、乙一街以西、乙三路以南、规划公园绿地以北0.91万㎡的商务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并与西侧4.10万㎡的居住用地进行合并。合并后,相关技术指标确定为容积率为1.1-1.4,建筑密度<28%,建筑高度<27m,绿地率> 30% ;
7.对乙二街以东、规划居住用地以西、乙三路以南、规划公园绿地以北5.82万㎡的二类居住用地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调整。容积率由1.4-1.7调整为1.1-1.4,建筑密度由< 25%调整为< 28%建筑高度由< 36m调整为<27m,其他指标不变;
8.将规划居住用地以东、乙一街以西、规划公园绿地以南、乙二路以北9.20万㎡的文化设施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并与西侧2.31万㎡的二类居住用地进行合并。合并后,面积为11.51万㎡,相关技术指标与西侧用地保持一致(容积率1.4-1.7,建筑密度< 25%,建筑高度<36m,绿地率> 30%)。
9.将丙九街以东、乙二街以西、丙十二路以南、乙三路以北2.11万㎡的商业用地容积率由< 2.0调整为< 1.0,其他指标不变;
10.将丙十二路以东、丙九街以西、丙十二路以南、乙三路以北2.68万㎡的二类居住用地调整为商务用地。相关技术指标确定为容积率<1.0,建筑密度<35%,建筑高度<37m,绿地率>25%;
11.将北山单元内乙三路与龙东东街交会处东北角地块范围内1.14㎡的商业用地调整为交通枢纽用地。将用地南侧剩余6.74㎡的商业用地相关技术指标确定为容积率<1.0,建筑密度<35%,建筑限高<37m,绿地率>25%;
12.将龙东东街与乙三路交会处东南角地块范围内1.02万㎡的商业用地容积率由< 1.5调整为< 1.0,其他指标不变;
13.将规划商业用地以东、规划公园绿地以西、乙三路以南、规划公园绿地以北3.05万㎡的二类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相关技术指标确定为容积率<1.0,建筑密度<35%,建筑高度<37m,绿地率> 25% ;
14.将龙东东街东侧与规划公园绿地所围合3.48万㎡的娱乐康体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相关技术指标确定为容积率< 1.0,建筑密度<35%,建筑高度<37m,绿地率> 25%;
15.将龙东东街以东、规划商业用地以西、规划公园绿地以南、丙六街以北1.14万㎡的交通枢纽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并与东侧3.58万㎡的商业用地进行合并,合并后,用地面积为4.72万㎡。相关技术指标确定为容积率< 1.0,建筑密度<35%,建筑高度<37m,绿地率> 25%;
16.将丙六街以东、规划居住用地以西、丙十一路以南、规划公园绿地以北4.50㎡的中小学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并与东侧3.86㎡的二类居住用地进行合并,合并后,用地面积为8.36㎡,相关技术指标与原东侧地块保持一致,(容积率1.0-1.4,建筑密度<28%,建筑高度<27m,绿地率> 30%);
17.将龙东东街与丙六街交会处东南角地块范围内0.92万㎡的社会福利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并与东侧13.70万㎡的二类居住用地进行合并,合并后,用地面积为14.62万㎡。相关技术指标确定为容积率1.1-1.4,建筑密度< 28%,建筑高度<27m,绿地率> 30%。
18.将规划居住用地以东、乙二街以西、乙三路以南、丙十路以北1.23万㎡的商业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并与西侧2.1万6㎡的二类居住用地进行合并,合并后,地块用地面积为3.39万㎡,相关技术指标确定为容积率1.1-1.4,建筑密度<28%,建筑高度<27m,绿地率> 30%;
19.将丙十八街以东、丙十二路以西、乙三路以南两十路以北 5.93万㎡的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由1.4-1.7调整为1.1-1.4,建筑密度<25%,调整为<28%建筑高度<36m调整为<27m,其他指标不变;
20.将丙十八街以东、乙二街以西、丙十路以南、规划公园绿地以北地块内0.36万㎡的二类居住用地调整为公园绿地,在地块中间位置由南向北布置20m宽绿化带绿地两侧10.31万㎡的二类居住用地的相关技术指标确定为容积率1.1-1.4,建筑密度<28%,建筑高度<27m,绿地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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