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代理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文注解
代理,是指代理人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代理制度是调整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但一般认为,一些与合同密切相关的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程序行为,如要约邀请、要约撤回、订约时样品的交付和受领、办理合同公证等,也允许代理。
但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允许代理。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三类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依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基于某种原因,约定某一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当事人自然应当遵守这一约定,不得通过代理人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三是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主要是指具有人身性质的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遗嘱、遗赠等。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代理权和代理行为效力的规定。
条文注解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法律的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代理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
代理行为就是代理权行使的行为,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代理人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3.须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代理行为的一般法律后果。符合代理行为的构成要件,发生代理的法律后果,即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承受。2.代理行为的撤销权或者解除权的效果。凡是在代理行为中因意思表示瑕疵而产生撤销权的,撤销权属于被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同样,如果代理行为订立的合同具有解除事由,该解除权也归属于被代理人享有,而不是归属于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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