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调整城区城乡低保等
社会救助标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调整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低保标准
(一)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710元提高到830元;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500元提高到630元。
(二)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月人均831元至1660元;城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月人均631元至1260元。
二、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区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130元提高到1420元,城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60元提高到1000元。城区城市、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不变,仍为每人每月1130元和860元。
三、明确低保分类施保标准
(一)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的残疾成员、老残一体成员、70周岁及70周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学生,城市低保按每人每月355元、农村低保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增发补助金;
(二)对低保家庭中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按每人每月177.5元、农村低保按每人每月125元标准增发补助金;
(三)对低保家庭中的一般残疾人、单亲家庭成员、中专(职高)学生、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城市低保按每人每月106.5元、农村低保按每人每月75元标准增发补助金。
对于符合上述多种情形的人员,按最高标准增发补助金,不重复增发。
四、调整范围
调整后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保分类施保标准的范围:户籍(居住证)在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新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的居民。
五、资金安排
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保分类施保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
六、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保分类施保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调整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社会救助标准是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民生工程,是推进幸福长春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
二要密切分工协作。民政部门要按照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及时调整在保家庭救助金,并将调整标准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调整标准后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教育、房管、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面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调整社会救助标准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此次调整标准工作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困难群众深切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爱和温暖,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30日
原文标题: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城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工作的通知
来源 | 长春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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