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良军律师,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
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之家”
【咨询问题】
袁律师您好,咨询一个问题,就是实习生在企业实习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律师解答】
在校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是否认定工伤?这个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有不予认定的,也有认定工伤的。
探究争议的源头,在于对在校学生到企业实习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判断不同所导致。
不予认定工伤的观点认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这一观点的依据主要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本地区,《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还规定:“三、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指《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行终10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王先鹏系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的在校学生,其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到实习单位进行统一的教学实习,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区人社局认定王先鹏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又如最高院公报刊登的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支持认定工伤的观点,则认为应当综合分析在校学生实习期间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学生实习期间所从事的劳动与其他正式工人并无差别,实习单位也是按照劳动者对其进行管理、考核的,应当视为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进而可以认定工伤。
对于在校学生是否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我们较为认同,最高院公报刊登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的裁判观点。
该案中,生效判决认为:
原告郭懿与被告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综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原告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原告郭懿在被告益丰公司处劳动的行为不属于意见第12条规定的情形。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学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勤工助学和实习时,学生与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
本案中,郭懿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郭懿在登记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明确向益丰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郭懿在与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亦按照规定内容为益丰公司付出劳动,益丰公司向郭懿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在常州地区,也不乏对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认定工伤的案例,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行终23号、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188号。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对于在校生实习中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所从事的劳动,与企业其他正式工人并无差别,企业也是按照劳动者对其进行管理的,可以视为学生与企业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因工所受到的伤害可以认定工伤。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规范接收在校学生实习,合规签订实习协议,依法建立实习关系,依法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保险来分担事故风险。
此外,江苏地区开放了对于实习生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渠道(详见《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用人单位应该积极利用政策优惠,为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实习生和自己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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