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劳动责任、遵守劳动纪律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然而,某公司员工胡某却在上班时间睡觉被公司发现并予以辞退,胡某认为这样的惩罚侵害了自身权益。该公司以“上班时间睡觉”为由辞退员工是否合法?日前,苏州吴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上班期间睡觉被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2012年2月,胡某进入某制模公司担任模工,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2018年5月31日到期,然而,2017年11月,公司向工会发送了解除与胡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函,并于当日向胡某发送《通告》,以胡某上班时间睡觉为由,依据《员工手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胡某不服公司的辞退决定,向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被仲裁委裁决驳回。
胡某认为自己之前从未见过《员工手册》,仲裁委员会认定错误,实际自己仅休息了20分钟,且因感冒咳嗽购买了药品,属服药后嗜睡行为。其睡觉事出有因,未影响正常工作,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合理,遂诉至吴中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074元。
公司辩称,《员工手册》已明确规定上班时间睡觉将辞退处理,胡某入职时已经过学习和培训。因公司属于注塑行业,是防火重点单位,一线员工上班睡觉,稍有不慎易发生火灾事故。因此胡某值夜班时长时间在隔壁车间睡觉,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9日胡某值夜班,工作时间为晚20:30到次日早5:30。当日监控视频显示胡某于1点左右离开车间,2点45分经理至车间巡查时发现其正在睡觉。胡某认为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时间不准。此外,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胡某入职时填写的理解声明回执,该回执抬头处明确已收到公司《员工手册》,同意自觉遵守手册中的所有规定,并附有胡某本人签名。公司的员工手册有A、B、C三个版本,其中B、C版本中均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睡觉者予以违纪辞退处分。胡某认为B版《员工手册》在制定过程中存在明显瑕疵和随意性,而C版《员工手册》没有经过合法的制定和修改手续,且公司仲裁阶段只提供了C版手册,该版本显示生效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但其理解声明回执签字时间为2012年5月18日,故B、C版《员工手册》对自己无效。胡某还向法院提供了感冒药发票和2017年11月9日工作记录,以证明其并未因服药睡觉影响工作成果。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公司就规章制度的修改经过了广泛讨论、征求意见,试运营、工会通过等民主程序,B版《员工手册》合法有效,且B、C版本《员工手册》关于员工在工作时间睡觉者予以违纪辞退处分的规定内容、条款均未变化。依据胡某已签署的理解声明回执,结合胡某的入职时间以及签署时间,可认定公司就B版《员工手册》对胡某履行了告知义务,故B版《员工手册》对胡某予以适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工作时间睡觉者予以违纪辞退处分,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事发当天胡某因身体不适吃药造成发困,虽值得同情,但仍有更好的解决方式可以避免在工作时间睡觉;此外,视频监控显示胡某携带泡沫软板离开工作车间到隔壁车间长达一个多小时,被发现后才回到工作车间,胡某对此无异议,可认定其工作时间睡觉是故意为之,故胡某主张因药物导致睡觉系无意行为以及其辩称监控视频时间不准的意见,皆无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若系违法解除,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如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上班时间睡觉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且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与公示告知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上班睡觉的员工。法官在此提醒,每一位“打工人”都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守岗尽责,做好自己的工作。
来源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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