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江北区九街,有女子深夜带着未成年女孩在夜店门口卖花,有时直到凌晨。每个孩子的胸口都挂着收款二维码,被要求去缠住客人。7月8日,经相关部门初步调查,卖花幼童和强迫幼童卖花的成年人均系安徽滁州市人,系亲属关系。目前,相关部门正严格依法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处理。(7月9日 澎湃新闻)
强迫幼童卖花,幼童与成年人关系为亲属,然后呢?“亲属关系”不应该为家长利用孩子牟利的遮羞布,更不可以作为此事的终结点,背后有更多值得关注的地方。
此“亲属关系”究竟有多亲,之间是否存在利益纠葛?既为亲属,为何“强迫”自家孩子“凌晨”卖花?这背后是否存在“大人”威势和亲情羁绊,以此来胁迫未成年孩童进行劳动为其牟利的情况,需要当地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深入调查核实,依法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自2002年施行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尽管有明确法令禁止,类似的利用童工的行为却仍然频现。多年以来,家庭手工作坊、小商店、农业生产等家庭小经济中,将家中的未成年人作为劳动力“理所应当”地使用,这种情况至今仍普遍存在。更有甚者,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急切求富心理,将未成年人带入城市并强迫他们从事卖花、卖艺等劳动为己牟利,此类问题也成为城市管理的难题之一。这种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有关部门的普法宣传和监管不到位。
除了法律因素外,本次事件中,使用未成年劳动力,对未成年人本身的身心健康影响不可忽视。让孩子在应该休息的“凌晨”在外劳作,是对孩童身体健康的危害;让孩子在夜店门口过早接触形形色色的人和事,更是不利于儿童心理健康发展。
强化使用童工的危害,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明确使用童工的后果,方可减少部分家庭利用“亲缘关系”知法犯法。此外,相关的部门更应加强对以“亲属关系”作掩护的使用未成年劳动力行为的监管,并尽早立下对此类行为的界定和惩处方式,严格监管执行,例如加强城市巡逻,完善市民举报路径等。
使用未成年劳动力牟利,不可以止于“系亲属关系”的判定,更要追求其背后的种种因素,其透露出的现实问题,加强立法和监管,才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才能真正保护好未成年人。
文/张紫雯 (广西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张紫雯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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