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检察网7月6日发布获悉:被不起诉人焦作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焦作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5日23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执勤时驾驶牌号为豫H*****的小型轿车沿焦作市民主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锦江现代城门前时,与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的郑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郑某某受伤。
经博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郑某某于2020年3月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后并发肺部感染等引起多器官衰竭而死亡的征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拨打急救及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已支付郑某某住院治疗等其他全部费用,取得了被害人郑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111962********,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焦南交警大队三级高级警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1年4月14日被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7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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