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劝君不吃三月鲤
万千鱼籽在腹中”
当前正值10年的禁渔期
这时候捕鱼是万万不允许的
可咱们当涂偏偏有不少人以身试法
在禁渔期内电鱼、捕鱼
近日,当涂县农业农村局公布了一批
关于电鱼、违禁捕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在和笔者一起看看具体处罚名单
违 禁 捕 捞
当涂早在2019年7月1日
就进入了长达“十年的”禁渔期
但是总有一些人
安耐不住“躁动”的心、贪吃的嘴
在湖边、小河等不同水域偷偷捕捞水产品
触碰着这条法律“红线”
张某道
2021年4月15日13时52分左右
当事人在当涂县青山河涂山大桥西侧
使用锚杆锚钩钩鱼
被当涂县姑孰镇派出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锚杆1付,锚钩6个,无渔获物
*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李某文
2021年5月10日20时50分左右
当事人在当涂县江心乡夹江水域
使用鱼竿钓鱼
被当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当场查获钓竿3根,渔具包(卡其色)1个
饵盒(黄色)1个,无渔获物
*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向某国
2021年5月13日10时30分左右
当事人在当涂县姑溪河北岸县水文站附近水域
使用甲鱼竿和鱼钩钓鱼
被当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钓杆4根,钓钩4个,无渔获物
*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电 捕 鱼
电鱼是灭绝性的捕捞
电鱼对鱼类资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
电鱼不分种类,不管大鱼、小鱼都被电死
水域内的鱼类不能恢复
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
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
历来为相关职能部门所严厉禁止
偏偏还有人以身试法,顶风作案
张某保
2021年6月19日10时30分左右
当事人在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奥克斯东大门排水沟里使用网购电捕器捕鱼
被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后移交给当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查获电线鱼竿2根,电瓶1个,逆变器1个
渔获物27条约1千克
*网络图片
本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电捕鱼器一套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陈某宝
当事人陈某宝于2021年4月27日晚上8时多
在当涂县乌溪镇夹河王潭段
使用电鱼器电捕鱼
渔获物(鲫鱼、鲶鱼)约500克
被乌溪镇禁捕巡查人员当场查获
*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五款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电捕工具电鱼器、带电线导杆、抄网;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使 用 禁 用 的 渔 具 捕 捞
禁用渔具是指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和品种
防止破坏性捕捞
国家渔业法规定在任何时期
都严禁使用的渔具
常见的禁用渔具包括:帆张网、地笼、
滩边罟、网笼、密眼箔等
杨某信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4日16时左右
带着四条地笼
到当涂县夹河放地笼捕鱼
被当涂县乌溪镇人民政府禁渔办
工作人员现场查获
当场查获四条长约两米的地笼、无渔获物
*网络图片
后将此案移交给当凃县公安局乌溪派出所
当涂县公安局乌溪派岀所立案调査后
发现当事人捕捞区域不属于禁渔区域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非法捕鱼不过是为了一时之利
对生态的持续健康发展形成了重大影响
如果发现非法捕捞线索的
也可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笔者也要在这里提醒大伙儿
请珍爱生命,保护生态环境,远离非法捕鱼
不要因小失大,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同时,破坏环境资源要受到刑事处罚
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当涂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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