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在现行纵向生态补偿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指导意见》明确,每个断面年度补偿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县际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实现县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全覆盖。
《指导意见》坚持权责对等,合理补偿原则。充分考虑上下游共同利益,明确流域上下游地区水质保护责任,对为保护水环境付出努力的上游地区,以及水环境质量受到损害的下游地区给予合理补偿。
各市政府是建立辖区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上下游县(市、区)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有效时限不低于2年)并督促落实,将具有跨界属性的河湖纳入横向生态补偿范围。跨市界的县际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的签订,由相关市政府组织并监督有关县(市、区)落实。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县际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实现县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全覆盖,其中黄河干流(以总氮浓度为主要补偿基准)、南四湖和东平湖流域率先完成。
补偿方式上,《指导意见》明确原则上以资金补偿为主,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辖区内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水污染防治等。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补偿方式。
补偿额度上,每个断面年度补偿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断面上游或者下游为界河的,补偿金额由左右岸县(市、区)平均分配或者由上级部门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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