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是挺好的。
300块钱,可以买到100万保额,还有意外医疗、住院津贴、猝死、交通意外额外赔付...
但要真出了理赔纠纷,那叫一个字:
难。
我看了不少关于意外险纠纷的裁判文书,其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就是:
这件事,到底是不是意外?
这有什么难的?意外不就是指“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吗?只要符合这四个条件不就能确定了吗?
说是这么说,但到了现实,就不一样了。
我来举两个例子:
1、摔倒脑出血死亡,是不是意外?
2、被水淹死,是不是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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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揭晓答案:可能是,也可能不是。
脑出血,可能是由于脑血管畸形,摔倒只是诱因,血管畸形才是近因。
被水淹死,也可能是失足落水,还有可能是自杀。
世界万物,错综复杂。
即使是法院,关于同一件事,也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我们来看个案例。
一、案例
2016年7月,张某给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额为10万元。
2020年8月19日,张某入院被诊断为:大脑大静脉畸形;修订诊断为:脊髓动静脉畸形。
2020年10月31日,张某转院,被诊断为:左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部占位。
2020年11月2日,张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其村委会出具证明,写明:
张某因突然摔伤头部,经去医院治疗无效于2020年11月2日死亡。
张某的妻子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了,双方就诉上了法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称:
第一,理赔资料不符合要求。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需要医院或者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村委会的证明不具效力。
第二,无法证明是意外。
经保险公司走访调查,张某在摔倒时无任何人在场,无法证明张某是意外摔倒。
其次,在2019年的时候,张某就被诊断为:梗阻性脑积水,脑血管畸形,这次两家医院的诊断报告再次印证了这一点。
也就是说:张某很可能由于疾病摔倒死亡,而非意外。
一审法院认为,意外伤害是指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件属于意外,不予支持,驳回诉求。
程某不服,上诉了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属于意外身故。
现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属于疾病身故,非意外事故,并因此拒赔,但就从本案的现有证据来看,包括张某的死亡证明,保险公司的走访调查均不能证明这一点。
虽然张某曾因脑部伤病多次到医院就诊,且最终是因为摔倒后脑部抢救无效死亡,但张某的脑部旧伤是否是造成摔倒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也没有加以证明。
现程某已经提供了死亡证明,认定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
而保险公司主张属于疾病身故,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
——(2021)辽02民终5486号
二、启发
现在咱们来回顾两场官司。
一审中,程某因为证明不了是意外而败诉,到了二审中,保险公司因为证明不了是疾病而败诉。
是不是很奇妙?
在这里,胜诉的关键,早已经从“这件事到底是不是意外”,变成了“谁来证明它是意外”:
家属证明不了“它是意外”,那就不能赔,保险公司证明不了“它不是意外”,那就得赔。
而在双方无法证明的情况下,谁负有证明的责任,谁就会吃亏。
这样的结果,对双方是否公平呢?
我个人更倾向于用这条法律来解决问题:
《保险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既然咱们都判断不了是不是意外,那就判保险公司赔,但不能全部赔,可以按一定比例支持,比如70%。
具体的比例,可以由意外和疾病对事故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当然了,对于我们消费者而言,减少这种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
不要只买意外险,记得加一份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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