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孙江华
公司破产过程中,销售员要求确认业务费属于职工债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那么,销售员为什么要将业务费确认为职工债权呢?
因为,如果认定为职工债权,将优先受偿,如果认定为是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将无法优先受偿。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宏昌公司与田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田力从事销售工作,实行绩效工资分配方法,但是并未约定固定月薪。
2016年3月,宏昌公司与田力签订产品区域销售合同,授权田力为云南、重庆、四川区域内唯一经销商,田力可按照零售价的5%结算销售提成。
2019年2月,宏昌公司确认欠付田力业务费51万元。
2019年7月,宏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田力就其工人工资与业务费向宏昌公司申报债权。
2019年11月,因管理人对宏昌公司所欠田力的业务费金额无法确认,田力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宏昌公司尚欠田力业务费51万元。
2020年7月,破产管理人接受法院判决,但认为上述51万元均为普通债权。田力不能接受破产管理人的意见,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将上述51万元确认为职工债权,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宏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作证,证明田力是公司唯一一个既是员工又签订产品区域销售合同的人,业务提成为销售额的5%。
法院认为:
田力系宏昌公司职工,但并不排除双方约定设立其他法律关系。
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区域销售合同,田力系授权经销商,履行该合同产生的业务费原则上不属于劳动关系上的工资报酬,已经超出了劳动法律关系及劳动法所保护的工资范围,无法确认该业务费属于职工债权,不能予以优先保护。 但 根据宏昌公司与田力之间的劳动合同,田力应得绩效工资。
遂根据公平原则,参照宏昌公司其他职工收入状况判决确认田力对宏昌公司享有可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64000元; 驳回田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后,田力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本案中,宏昌公司与田力之间既签订了劳动合同又签订了销售协议,由此双方之间形成劳动、销售承包两层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并未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员工处于弱势一方,法律对员工予以倾斜保护,职工债权可优先受偿。
承包销售关系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建立在平等主体之上,法律不给予特别保护,相关债权仅仅为普通债权,不能予以优先受偿。
法院在审理中区分两种法律关系,参照宏昌公司普通员工收入状况确定64000元为职工债权,可优先受偿,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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