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广州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按学期或课时收取培训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最长不超过60个课时。不得以折扣优惠、加赠课时等理由,超过3个月且60个课时打包、捆绑预收培训费。
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消费凭证
《征求意见稿》提出,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培训机构须以本机构名义开具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消费凭证。
鼓励培训机构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风险提示,内容为“预付费有风险,请谨慎付费”,并载明监督举报电话。引导培训机构与学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办学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学员姓名,培训场所,培训内容和质量标准与承诺,培训期限和时间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等条款。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全面推广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或其监护人使用消费贷款支付培训费,培训服务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向培训机构学员发放消费贷款的行为应由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文化学科培训内容不得超标超前
《征求意见稿》提出,面向幼儿园儿童的培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学科培训内容不得超标超前。所属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行业指导,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的监督管理。
培训机构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办班或举办“密考”等选拔性考试,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校正常上课时间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培训,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在职教师组织培训生源。培训机构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对幼儿园儿童违规进行培训。
培训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教师队伍,授课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资质,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培训机构聘任外国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作许可。
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及其他宣传资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广告的承诺,开设培训课程,保证培训质量,不得进行虚假不实宣传,误导学员及其监护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培训机构的广告宣传及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
广州市教育局提醒,如对《广州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市教育局反映,反馈意见的书面材料或者电子邮件要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所提意见请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否则不予受理。通讯地址为广州市西湖路83号广州市教育局,邮政编码为510030,电子邮箱为xiangh@gz.gov.cn.
南方日报记者 马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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