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除治松材线虫病中发生采伐活立木如何定性的复函
浙林策函〔2006〕2号
江北区农林局:
《关于除治松材线虫病中发生砍伐活立木如何定性的紧急请示》(北区农〔2005〕8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组织清除虫害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除治方案实施。在清除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他人所有活立木的,应按《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定性处罚。
二ОО六年一月四日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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