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履行完毕且林木已全部采伐、原权利人不及时或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导致新的权利人无法登记问题”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81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
明林函﹝2020﹞6号
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加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建议》(第0181号)收悉。关于“合同履行完毕且林木已全部采伐、原权利人不及时或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导致新的权利人无法登记问题”,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2003年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有部分山场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个人(单位)经营。这些山场的合同大部分已到期,其中有些山场林木已采伐完毕,林地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造林。目前,由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依职权注销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的相关规定,原权利人不及时或不主动申请注销林权证,导致新一轮林地经营者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议不动产登记机关按照仍有法规效力的《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改变林地用途或者林木、林地灭失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原林权权利人限期提出申请。原林权权利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请原发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进行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等规定,经村委会申请、林业部门出具采伐证明后,由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注销,以保障新的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明市林业局
2020年3月30日
来源:三明市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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