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38号建议答复的函
雷美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出巨通钨矿开采项目涉及生态公益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武宁县林业局出具的武宁县巨通钨矿开采项目范围内林地情况说明显示,该项目范围内有Ⅰ级保护林地1856.3480公顷,Ⅱ级保护林地1538.1674公顷; 国家一级公益林1826.2903公顷 (其中国有1571.8576公顷、集体254.4327公顷),国家二级公益林1333.4482公顷(其中国有369.3206公顷、集体964.1276公顷),省级公益林207.0553公顷。
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大湖塘钨矿武宁勘查区位于九岭山脉的九岭尖区域,部分林地在海拔1200米以上,为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属生态脆弱区域。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划定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标准,将该范围划入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管理,对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九条“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经批准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林地管理,严格实施生态公益林林地用途管制,采取措施稳定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等规定,该项目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不宜调出。
衷心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西省林业局
2021年5月6日
来源:江西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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