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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西团村一组的村民反映,那里去年房屋拆迁了,拆迁之前没有什么公示,村书记上门说服老百姓,“农村的房子能拆这么多不错了”!拆迁协议是空白协议,老百姓为了支持城市发展,去年房子就拆了,到现在拆迁款都没有全部发放,不是应该先补偿后拆迁吗?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这一点也可以在1996年7月24日法复【199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及被其废止的1993年11月24日法复【199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所折射出的法治精神上得以印证。
无论拆迁方是威逼还是利诱,千万不要签订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极大的不确定性,对于签订方非常危险,很多合法权益会因为这一时的疏忽没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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