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灾害频发的一个时代,那些因为灾害而死去的人的无处安置的尸体也是不计其数的,进而沿袭有丧葬制度。而丧葬救济,就是对死去的遗体进行安葬救济的活动。
明朝前期,尸体主要依靠政府管辖下的漏泽园进而掩埋,到了明朝中后期,由民间社会维护,修建义冢则占据了主要地位。终明一代,则通过实施以漏泽园和义冢为主的恤政机构。这种掩埋尸体的行为实际上也属于救荒中的重要内容。
这些举措在减缓灾情、抚恤灾荒中的百姓以稳定社会秩序等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明朝灾荒中的丧葬救济到底是如何实现的呢?首先需要了解明朝的灾荒已到达何种程度。
一、明朝灾荒频率极高,百姓尸体无处安置
在中国的古代史上,自然灾害在每一个朝代都不曾缺席。灾害的频繁发生,使人类社会演变成一部始终与灾害相抗争的历史,明朝自然也不例外。甚至灾害不断,并造成了巨大的难以评估的伤害。
成化八年秋七月,“南直隶、浙江大风雨,海水暴溢……扬州、苏州、松江、杭州、绍兴、嘉兴、宁波、湖州诸府州县,……汤死者二万八千四百七十余人。”
成化二十年,1月29日——北京居庸关地震。
成化二十年——华北大旱...
在《中国救荒史》中也有相关依据:“明代共历276 年,而灾害之繁则竟达一千零一次之多,是诚旷古未有之记录也”。特别是到了明朝后期,几乎每年都有灾害发生。
明朝后期的自然灾害,主要是当时全球都进入了小冰河期,气候反常,全世界自然灾害不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粮食减产导致人民饥荒。这些自然灾害都是无法阻止的。
诸如水灾、旱灾、地震、雨雹等自然灾害的记载更是不胜枚举,可见明代发生的灾害极其频繁。有学者统计,整个明朝所发生的自然灾害达到了3 952次之多,也就是说年均发生概率竟然达到了1 426.71%,平均0.85个月就可能有一次自然灾害的发生。
在《中国灾害通史·明代卷》中也有相关说明:“在明代,尤以水灾旱灾和地震最为严重,分别是1 034次、728次、1159次,雹灾达到了243次之多,这在前代是闻所未闻的。”可见明朝时期的灾荒何等严重。那么,明朝又是通过什么方法进行丧葬救济的呢。首先就是建造众多的漏泽园、义冢。
二、为何明朝时期建造众多漏泽园、义冢进行丧葬救济?
1. 汉族习俗影响了明朝的丧葬救济
在汉朝时期,就推崇人过世之后,入土为安。而在明朝初期,民间的冠婚丧祭四种礼仪多沿袭了元朝的习俗。明太祖以孝治天下,在他即位以后,便下令禁止火葬,主张葬之以礼。
洪武初年,朱元璋与陶安商议国事。期间闻到了一股焚烧尸体的味道,朱元璋感到十分难受。
陶安见到这一幕,知道朱元璋对火葬不满,便说道: “圣王治天下,掩骼埋胔之令推恩及于朽,近世狃于胡俗,死者或以火焚之,而投其于水。孝子慈孙于心何忍,伤风败俗莫此为甚,其禁止之。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地为义冢。”
大意是说,自古以来,就有入土为安的礼俗,父母之恩大于天,作为子孙后代的我们怎可如此狠心将其焚烧。朱元璋这便立即下旨禁止水葬、火葬。并制定了人过世之后必须埋葬的政策。
《大明律》规定,“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以此来惩戒那些水葬、火葬的人。
明朝中期之后,虽然很多地区的漏泽园和义冢逐渐被废弃,但统治者还是明确要求土葬,禁止火葬的。如嘉靖三十二年,上曰:“朕思饥民必有毙于道路者,暴露遗骸,朕所不忍,宜有以处之。乃敕令在京行五城御史,在外行抚按各督有司查视掩埋,以称朕不忍暴露之意。”
明朝统治者从汉族传统的丧葬礼俗的立场出发,对灾荒年间死去的贫民进行土葬,以示尊重。
2.建造漏泽园、义冢最直接有效的巩固统治者的政治权利
明朝时期,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使统治者不得不社会的动荡以及自身的统治寻求解决的办法。当时历朝历代也都采取了一系列恤政举措,力求最大程度上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在明太祖朱元璋时期,由于朱元璋起于民间,曾经饱尝战争饥荒的惨痛,明朝建国后,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巩固明王朝的政局稳定,明朝政府在民政方面推行了许多社会保障和有关救济的政策措施。
正是由于朱元璋统治时期关心民生,并实施一系列相关政策,涉及灾荒救济等方面,社会局面才得到了良好的巩固。明代中期重臣马文升曾说:“太祖高皇帝所存者,仁民之心,所发者,恤民之政。”
洪武三年,“令天下设立义冢,禁止江西等处火葬、水葬,凡民贫无地以葬者,所在有司择近城宽阔地立义冢,敢有循习元人焚弃尸煅者,命刑部著之律”。这样的政策加以监管,可见朱元璋时期对丧葬救济是极为重视的。
其实,漏泽园是古时官设的丛葬地,凡是无主尸体及家贫无葬地者,由管家丛葬,称其地位漏泽园。义冢也同样是收埋无主尸骸的墓地。古有记载:“凡有穷民死无所归者,悉令于此葬埋,毋使暴露,庶仁政行而穷民不致失所”。
漏泽园创始于宋元丰间,明初,另民间立义冢。经过宋元时期的发展,这一机构不断得到完善,到了明朝,明朝的统治者希望通过这一整套的恤政措施来巩固政权稳定。
3.迫于环境的愈演愈烈需要更多的漏泽园、义冢进行丧葬救济
明朝时期,民生困苦并不仅仅是因为自然灾害,在自然灾害过后,便会形成灾荒。灾荒时期伴随着瘟疫、鼠疫等疾病的发生,“霜旱疾疫”、“水旱疾疫”、“旱涝蝗疫”、“霜雪瘟疫”、“饥荒疾疫”等在明朝的历史中,记载颇为频繁。并且传播速度非常迅速。这使得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平民丧生的概率也大幅度增长。
“大荒之岁,必有疾疫”,瘟疫通常与多种灾害并发,导致民众大量死亡。据明朝实录载:永乐六年,福建等地因瘋疫死亡78400余人;正统十年,浙江绍兴、宁波等地疫死34000余人;万历三十年,贵州因瘾疫“十室九死”;崇祯年间,山西、陕西、河南、北京等地痘疫大流行,死者无数。
瘟疫具有突发性和剧烈性,而当时的明代医学水平又极其有限,导致一旦爆发,百姓将面临极大程度的死亡。这将造成尸骨遍野,哀鸣不绝,惨不忍睹的局面。《明英宗实录》记载,景泰六年,南京等地“死者相连途,生者号啼盈市。”
可见,在当时灾荒爆发,瘟疫盛行之时,尸体被填埋在沟壑之中,漂泊在江湖水之上,暴露在大街小巷,任凭鸟雀的叼啄,蚂蚁的嗦食,随着时间日渐腐朽,臭味熏天。没有人对死后的灾民进行及时掩埋和安葬,时间一 长,尸体腐烂的气味散发到空气中,不但会对灾情加重,更会引发瘟疫等群体性疾病。
在这样的惨烈状况下,及时掩埋尸体和净化环境卫生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时间也是非常紧迫的。于是明朝便迫于环境的影响需要建造更多的漏泽园、义冢来进行丧葬救济。
三、明朝官员通过给予经济、粮食等报酬进行丧葬救济
明代的官员通过给予参与填埋尸首的人员经济报酬进而嘉奖鼓励他们。万历二十二年,河南大荒,明代朝廷命令钟化民前往救灾,钟化民便通过给予经济报酬的办法来招募动员各方力量进行安葬的。
古有记载言:“饥民遗骸遍野,公令各府州县及村墟乡落遍为收掩。凡掩一户,给工食银三分,衬席银二分。各乡义冢具如此”。灾荒过后,那些饥民的遗骸遍布之广,上级下达命令称,只要为一户进行丧葬处理的,便给予工食银三分,衬席银二分。
凡是尸首无主者,在城中上报官员,在乡下便上报直属官员,招募人员来进行掩埋。掩埋完成后,给银五分。在牢狱中死而无主者,也是这样的处理方式。城中偶然遇见死者,给棺一具,遇有死者,逐一点验,埋毕,每具尸体立给索价银三分,埋工食银如之。
四、结语
掩埋尸体作为一项在灾荒中重要的救荒措施,明王朝从建国之初就在朝野内外建立了以漏泽园和义冢为主的恤政机构,不仅可以有效解决贫困灾民无力安葬的问题,同时还在减缓疫病的流行传染,稳定民心,巩固政权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可以说宋元以来的以漏泽园、义冢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明朝得到了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时机,并对以后清朝的民政事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同时,给予报酬的方式也在明朝灾荒中的丧葬救济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在掩埋尸体这种养恤的重大事务中,对掩埋尸体的工人给予金钱,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调动埋尸的积极性。这一埋尸方法的效果还是比较理想、可行的。而明代的朝廷也赞同支持这种埋尸主张,并在全国各地加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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