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网讯(记者 周妮) 7月28日上午,记者从宿迁市召开的“政在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宿迁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本次调整将惠及宿迁市4.4万名优抚对象。
此次调整对象涉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对象共七类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本次调整以宿迁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动态调整基数,按照动态调整机制规定的比例进行测算。
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最低十级,因公1.259万元/年,最高一级因战达到10.667万元/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分别提高到3.541万元/年、3.148万元/年和2.754万元/年;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根据动态调整机制测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67.5元,“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2.5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省定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每人每月提高5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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