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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217号
被告人黄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丰顺县**镇**村**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 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黄 某在本市常平镇**市场经营的鱼档内饮酒时,看到在旁边经营面档的被害人秦某某经过,由于两人存在矛盾,黄某便在鱼档内拿起一把杀鱼刀将秦某某砍伤。秦某某被砍后大叫救命,秦某某的儿子金某某闻讯赶到现场,黄 某持刀追砍金某某,但被金某某躲开,后黄 某弃刀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2019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在梅州市丰顺县将黄 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秦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其左腕关节伤残等级为九级,其左肘关节伤残等级为十级,其左手伤残等级为十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作案工具菜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龙某的证言,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 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 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 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黄 某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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