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假冒的期刊投稿网站,近3000人受骗,涉案金额达450余万元。
近日,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诈骗案件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所有非法所得。
2018年9月,郑某以他人身份在北京注册成立“北京某期刊发行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注册网站,冒充正规杂志社,通过竞价排名推广,将其假冒杂志社的网站搜索排名靠前,同时以公安县斗湖堤镇某小区某室为诈骗窝点,购置电脑、手机(北京号段)、座机(北京区号),先后招募代某、刘某、易某、陈某、徐某五人,从事网络诈骗活动。
被告人郑某系该诈骗团伙的组织者,负责对团伙成员进行管理、培训、发工资及进行分工。该团伙在与投稿人沟通时谎称自己是某某杂志社的编辑老师或者编辑助理,欺骗投稿人。在收到稿件后,他们会将提前制定好的稿件录用通知书模板PS成某某杂志社的“稿件录用通知书”通过邮箱发送给投稿人,要求投稿人汇款“定刊费”或是“审稿费”。
汇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投稿人发现自己的文章迟迟没有被发表,再次联系“编辑老师”要求退款时,却被以收取“审稿费”“知网检验费”等名义扣下一定数额的钱,或者直接拒绝退款。
后该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组织代某、刘某、易某、陈某、徐某从事网络诈骗活动,诈骗2717人次,诈骗金额共计4599037.60元,非法获利3017927.21元。郑某单独从事网络诈骗,诈骗195人次,诈骗金额308682.71元,非法获利308682.7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代某、刘某、易某、陈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代某、刘某、易某、陈某、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到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提醒:搜索引擎并非万能,发表论文前,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官方网站,通过正当、合理、合法的途径发表论文,保护好自己的学术成果,千万别掉进“假期刊网站”陷阱。(喻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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