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两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共涉七名被告人;其中一案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
案件一
网络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信息
冒充政府领导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案
查明事实
被告人朱某洋曾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又谋诈骗。2019年10月以来,朱某洋通过网络购买多本各地政府单位通讯录,提供作案工具手机、手机卡,组织同籍被告人孟某风、朱某涛、朱某杰、朱某亮等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朱某洋为首要分子,孟某风、朱某涛为重要成员,朱某杰、朱某亮为其他成员的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采取由朱某洋本人或指使孟某风、朱某涛、朱某杰、朱某亮冒充“消防支队领导”,给从购买的通讯录上随机抽取的单位打电话,谎称消防队有工程需要找人施工,让推荐承包工程的人。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推荐承包人后,在与承包者假意洽谈过程中,再谎称工程需要对方先行订购部分物资并垫付物资款,工程施工后一并结算,并向对方提供虚假的厂商联系方式。随后换人冒充厂商与承包者假意联系物资购买事宜,并让承包者向指定的账户转账汇款。经查明,该犯罪集团共实施7次诈骗事实,其中六次诈骗既遂,数额达596254元;一次未遂,数额128250元。
判决结果
判处被告人朱某洋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10000元;被告人孟某风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朱某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朱某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朱某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各被告人对其参与的犯罪事实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二
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信用卡
接收并提取诈骗款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张某英、蒋某琴为获取非法利益抽成,张某英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联系沟通后,指使蒋某琴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以收取诈骗款。张某英将蒋某琴提供的银行卡信息存储于其手机收藏,并将银行卡信息转告其他诈骗犯罪链条,待被害人将钱款打入银行卡账户,张某英获悉打入款项数额、打款时间、打款地址等信息后,即安排蒋某琴将银行卡内的诈骗款支取。蒋某琴以现金或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交付张某英,张某英将诈骗款转移。经查明,被告人张某英、蒋某琴参与9起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达433068.18元。通过实施诈骗犯罪,张某英获取非法利益至少在5510元以上,蒋某琴获取非法利益至少在9110元以上。
判决结果
判处被告人张某英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蒋某琴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英、蒋某琴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收二被告人犯罪所得。
上述两案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转自山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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