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房屋已经被破坏,此时房屋的价值该怎么确定?赔偿数额又该怎么确定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原告梁某在上世纪80年代盖了自建房,在2014年时该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征收人认为房屋没有办理完整的手续,将房屋强拆。后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在强制拆除时,征收人并没有对相关的财产做清点,给原告收集证据造成了极大不便,如何确认原告梁某的损失成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最终人民法院认为:为公平合理地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应当按照赔偿不低于合法征收应得到的补偿的原则确定赔偿标准,既不能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最终调取了本次征收中征收人与其他被征收户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作为参考,确定了本案赔偿的标准。
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确定赔偿标准可以参考与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这也是无法查明损失时的无奈之举。在选择参照对象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房屋建造年限、建造房屋的原材料、房产手续是否齐全、房屋面积、房屋所处地理位置等。要选取与被征收人最相似的房屋作为参考。这仅是参考,不能作为依据,人民法院还应当基于房屋的特殊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而且案件是被违法强拆的,损失要比合法强拆大得多,赔偿数额肯定要大于补偿的数额。
史律师提醒您,遇到不合理的征收行为,要及时维权,征收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能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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