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房屋征收时,如果您不确定自家房屋到底构不构成危房,可以申请相关机构对您的房屋进行鉴定。但具体谁来申请,找哪个机构,政府申请相关机构来鉴定合不合法这一系列问题,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后简称《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这是一般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的适格主体。但该规定第十三条对危房产生纠纷的情况也作出了规定,即受理案件纠纷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其中的当事人申请鉴定,必要时该仲裁或审判机关也可以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也就是说,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常见的提出鉴定申请的适格主体,而涉及到危房纠纷时,案件当事人可被指定为申请主体,仲裁或审判机关也可能直接成为申请主体。而针对找谁来鉴定这一问题,根据《规定》第六条的内容,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下设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前述的申请主体应该向专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史律师提醒您,政府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加以鉴定的行为合不合法,需要综合以上要素加以分析。首先,政府只有在危房纠纷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且在仲裁审判机关的指定下,才能成为房屋鉴定的申请主体。除此之外,政府如果委托除前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外的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其鉴定结果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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