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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不动产登记资料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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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当前做好全民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民法典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海洋预报台推出“‘典’亮生活”栏目,每日带你解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

个人信息保护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法律亮点

本条是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新增加的条文。明确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义务,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个人信息。

依照民法典相关条款,在权利人之外,只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规定已经表明法律不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信息属于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的公开信息。除权利人外,登记资料只要能够满足与特定物权产生利害关系的人查询、复制的需要,就达到了物权公示的目的。

利害关系人虽然依法有资格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本条明确,其仍有义务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涉及多部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商业银行法、执业医师法、居民身份证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自然人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明确相关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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