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一厂房建设工程未经审批,擅自占用道路施工,且违规占用公共车位堆积钢材,厂房负责人与工程承包方均将面临3000元的行政处罚。
占用停车泊位
地点:永康市方岩镇星广路
违法行为:该厂房施工过程占用公共车位用于堆积钢筋,共堆放4捆,占用公共停车泊位3个,面积约20平方米。
处罚依据:此行为违反了《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处罚结果:拟罚款人民币3000元。
占用城市道路
地点:永康市方岩镇星广路
违法行为:该厂房承包方未经审批,租用吊车占用星广大道大半道路面积,约24平方左右用于施工,导致该路段交通拥堵。
处罚依据:此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处罚结果:拟罚款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禁止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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