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因为工作原因需要应酬的情况不在少数。特别是对于一些销售或者公关类岗位来说,这种情况更是屡见不鲜。
但是,饮酒毕竟是要看个人体质和当时身体情况的。如果因为饮酒导致身体出现损害甚至猝死的情况,对于饮酒者自身以及其家庭来说,都是一件不能接受的事情。
那么,如果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和客户喝酒猝死的,该不该算作工伤呢?
文某今年35岁,是一家外贸公司的销售经理。由于其工作的特性,导致在外出差和客户应酬的情况已经是一种常态。因此,也就避免不了饮酒。
在今年5月份,文某在一次去广州出差的过程中,和客户贾某因为合同签订原因约好在饭店中进行具体商谈。在这之前,文某已经向贾某说过自己最近高血压严重不能饮酒,但是客户以合同签订为由要求其一定要陪自己一同饮酒。
后来,文某回到酒店后因为感到身体不适呼叫了120,在120到来之前就突发心脏病死亡。目前,和其一同饮酒的客户贾某已经被公安机关带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具体案件审理。文某的家人正在就其死亡原因,以及具体责任归属在和公司协商。
对于上述案例中文某的遭遇,相信很多人都能感同身受。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因为某些不可避免的原因需要进行应酬。应酬中的饮酒行为就可能导致自身生命安全受到损害。
陪客户饮酒后猝死是否构成工伤?
要对工伤进行具体认定,首先我们要了解清楚工伤的具体定义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上述相关法规内容,我们可以分析得知:文某的饮酒行为是因为工作原因,可以认定为属于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饮酒并猝死的情况。
但是,又因为第十六条规定中的醉酒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很多人觉得文某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1、文某的饮酒行为目的是什么?
结合上述案情,文某的饮酒以及醉酒行为,是在出差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需要和客户签合同才进行的行为。
所以,一般情况下,将这类行为认定为在工作时间以工作为目的而进行的相应行为。
2、文某醉酒猝死情况由谁导致的?
上述案例中,文某饮酒以及醉酒,都是以和客户签订合同为目的。但是,实际上劝酒人是客户贾某。也就是说,是贾某的劝酒行为,间接导致了文某猝死。
因此,文某因为是在出差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饮酒导致死亡的,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同时,贾某因为其强迫性劝酒行为间接导致文某死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中公平责任原则,如果存在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但还是强迫对方饮酒的情况,劝酒人应当根据醉酒人造成到的损害程度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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