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莫卧儿王朝时期经济
1.英国征服前的印度社会经济概况 (1)种姓制度和村社制度
种姓制度是印度封建社会一种独特的人身等级制度,这种制度早在古印度奴隶制城市国家兴起时就已形成。婆罗门(僧侣)和刹蒂利(军事贵族)两个等级属于高等种姓,是统治阶级;吠舍(商人、高利贷者和手工业者)、首陀罗(村社农民、雇工和雇农)以及后来的旃院罗(贱民)属于低等种性,是被统治阶级。等级森严的种姓制度和与之相联系的固定的社会分工,千百年来制约着印度社会经济的发展。
印度的村社制度,几乎具有与种姓制度一样古老的历史。印度村社的基本特征是:土地公有和按种姓制度的世袭的固定分工。每个村社以此为基础,形成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千百年来,村社按历代统治者的要求缴纳田赋,而不问统治者是谁。村社的边界极少变动,王国的崩溃或分裂,也不影响村社的边界。这种封闭性的农本经济,是造成印度农业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印度直到18世纪,粮食收获率仅为3-4 (扣除1 单位种籽后)。
(2)莫卧儿帝国的军事采邑制度
印度从1526年起,开始进入莫卧儿王朝统治时期。莫卧儿王朝在北印度建立自己政权后,逐渐统一印度,并依靠强大的军事力量,建立起封建的土地国有制。莫卧儿帝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但王室的直辖领地,只占全国土地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土地以" 扎吉尔" (军事采邑)形式分封给贵族。领有扎吉尔的封臣,称为" 扎吉达尔" ,他们享有对村社征收田赋权,但以服军役为条件,不能世袭。此外,在一些边远地区仍保留少数印度教王公对土地的世袭占有权。这种拥有世袭领地的王公,称为" 柴明达尔".扎吉达尔按中央规定的地租税率向村社征田赋。在亚格伯大帝时期(1556 -1605年)田赋率规定为总收获量的1 /3.柴明达尔可以自行规定地租税率。两者均须向中央政府上缴一定的贡赋。
进入17世纪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刺激着封建主的贪欲,地租税已规定用货币缴纳,税率也不断提高。到奥朗则布时期(1658-1707 年),田赋率由1 /3 提高到1 /2.莫卧儿王朝往往出于内战需要,为筹措军费实行包税制,大片土地落入包税人控制之中。大小扎吉达尔为扩大收入企图把有条件的非世袭封建采邑变成无条件的世袭领地。柴明达尔一心想摆脱对中央的贡赋义务。在村社,商品经济的渗入促进了村社的两极分化。村社上层利用职权霸占村社土地使之变为自己私产,农村开始出现一个地主阶层。包税人除抽取包税总额的10%作佣金外,还享有在包税区5 %的土地上征收田赋的特权,从而形成一个新的封建领主阶层。下层农民在商品经济冲击下往往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进入莫卧儿帝国晚期,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已经名存实亡,军事采邑制也随之瓦解。
(3)商品经济的发展
17-18 世纪,商品货币关系在印度封建社会内部有了相当的发展。在村社,农业与手工业的牢固结合,随着包买活动的加强逐渐分离。在城市,手工业者除了为封建统治阶级生产传统商品外,已开始为供应外贸出口和国内市场而生产。商业活动空前活跃,商人资本开始投入或兼营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工场。自17世纪中期起,在一些手工业中心陆续出现了集中的手工工场。例如,在孟加拉的达卡和迈索尔的瓦洛尔等地,已有许多使用雇佣工人的小型棉纺业工场,孟加拉、古甲拉特的一些缫丝工场拥有30口锅,雇用工人60人,在旁遮普、克什米尔的一些传统披巾工场中,甚至有雇佣工人数百人。17-18 世纪,孟加拉可供出口的棉织、丝织和混纺织品品种有95种之多。
除纺织业外,印度的造船业在这一时期也有较大发展,例如如孟加拉、奥里萨和比哈尔的造船厂,不但雇佣工人至数百人,而且造船工艺堪作欧洲人的楷模。英国造的船一般12年更新,而印度造的船15年后还很牢固。印度的矿冶业也很发达,迈索尔、比哈尔的矿冶工场以及戈尔贡达的钻石矿,雇佣工人少的数十人,多的数百人。印度的生铁和钢冶炼,在质量上当时超过英国,东印度公司职员常运回一些印度钢材,作为馈赠礼品,以备制作精良刃具。印度产品的竞争力和西欧商人的到来使印度市场呈现空前的繁荣。
2.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武力征服和统治 (1)西方殖民者对印度控制权的争夺
印度航路发现后,葡萄牙人于16世纪上半叶,最先在印度沿海设立了贸易据点。17世纪初,各国殖民者为进行垄断性东方贸易,先后设立东印度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最初来印,主要是采购印度纺织品、香料、蓝靛、糖和硝石。当时正值莫卧儿帝国盛期,各国公司要在印度贸易,必先博得莫卧儿大帝的欢心和恩准。1608年英国使臣来印要求通商,未获允准。只是后来使用了一些讨好的办法,于1613年获准在苏拉特设立商馆。1615年英国使臣再度来印,要求在全印境内通商,帝国想利用英国人挟制葡萄牙人,允准了这一要求。此后,东印度公司便在印度沿海开设大批商馆,同时通过租借土地,建立了设防据点。17世纪上半叶,荷兰东印度公司排挤了葡萄牙在印度的势力。17世纪下半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通过三次英荷战争严重打击了荷兰的殖民势力。到1717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已取得豁免进出口贸易关税特权。18世纪中叶,东印度公司在印度设有150 处商站和15家代理行。这时在印度唯一的竞争力量就是法国东印度公司。1757年,在英法七年战争的第二年,英国东印度公司也加紧了活动,决心用武力推翻孟加拉政权,通过收买印军将领发动了普拉西战役,以克莱武的3000兵卒战胜了配有40门大炮的7 万印军。
在英法七年战争后,法国在印度仅保有本地治理一个据点,而英国东印度公司已由一个商业强权变成一个军事和拥有领土的强权。到19世纪,除西北边境毗领阿富汗的旁遮普和信德外,印度河和萨特累季河以南的整个印度都先后成了公司的领地或藩邦。
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武力征服同莫卧儿帝国国内形势的变化有密切关系。印度从17世纪下叶到18世纪初的阇特农民起义(1669-1723 年),严重打击了莫卧儿帝国。与此同时,印度各省区总督纷纷拥兵自立,各据一方,成为事实上的独立君主,许多土邦也恢复了过去的独立。在印度内乱之际,伊朗和阿富汗军队相继入侵。莫卧儿帝国的内外交困为东印度公司的扩张提供了可乘之机。
(2)英国统治下的土地关系
东印度公司占领孟加拉后,即通过田赋直接掠夺印度人民。初期,公司借助于印度傀儡政权征收租税,1765年后改用公开招标的包税制,从而使地税急剧提高。1764/1765年度实收田赋为8175533 卢比(合81.8万英镑),1765/1766年度便增至14704875卢比(合147 万英镑),提高了80%。到1791年田赋增加到26800989卢比(合268 万英镑)。
苛重的田赋,不但农民无力承受,就是地主也难逃破产的厄运。孟拉加最大的柴明达尔巴瓦尼罗阇夫人,由于不能按时缴纳公司规定的20多万英镑税额,被剥夺了柴明达尔权利和价值22.6万英镑的财产。她的土地以22.3万英镑的税额出包给东印度公司的职员罗埃。罗埃为捞回这笔投资,对农民实行连坐制度,规定逃亡户欠租由未逃亡户分担,造成了农民被迫卖儿鬻女,成群结队逃亡的惨象。从1765-1793 年间,孟加拉发生了四次大饥荒,仅1770年一次,就饿死1000万人,约占总人口的1 /3.华伦.海斯丁斯(孟加拉总督)弹劾案中,有大量材料描述了包税人从饥民身上榨取暴利的各种凶残手段。
1793年,英国殖民政权为稳定殖民统治,首先在孟加拉、比哈尔、奥利萨地区实行固定柴明达尔制(永久租佃制),以后又推广到马德拉斯北部和贝纳勒斯。根据固定柴明达尔制,包税区土地被确认为新老柴明达尔的私有地产,同时1793年实际地租收入被确定为长期固定的田赋额;柴明达尔应将地租收入的10/11作为地税交给公司,剩下的1 /11留归自己,不能如期缴纳者拍卖其土地。这三个地区的地税总额定为268 万英镑,比18世纪上半期增加了两倍。
殖民政权在上述地区实行固定柴明达尔制,是因为这些地区农业破坏程度最严重。19世纪初,当征服地区扩大后,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再将这一制度推广到新征服地区。因此,1820年在南印度实行莱特瓦里制(农民租佃制),确认村社农民对所耕种土地的占有权。根据莱特瓦里制,田赋率不固定,每5 年调整一次。在马德拉斯南部和孟买,田赋率高达净产值的45-55 %。嗣后,1822年在北印度地区实行马哈尔瓦里制(不固定柴明达尔制),1843年在旁遮普实行农村租佃制。
殖民政权通过上述土地政策使印度原有的土地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人为地维护封建土地关系的同时,在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权,从而促进了印度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
(3)手工业和贸易
英国在印度建立殖民政权后,印度民族手工业受到了沉重打击。过去,东印度公司购买印度纺织品须通过印度包买商。现在殖民者可直接派代理人向织工收购产品,而且其专横程度无异于掠夺。18世纪70年代,英国人常带着印度经纪人和哥马斯塔(印籍狗腿子),每到一地,便任意规定每个手工业者应交货物的数量和价格,若织工拒绝接受,就会遭到毒打。染工和缫丝工的处境更糟。在马德拉斯,公司明令规定,染工必须为公司工作,否则要挨24下皮鞭,罚款24卢比,然后驱逐出境。缫丝工,1769年公司需要大量生丝输英,规定缫丝工必须为公司生产,并将他们集中到商馆,所付工资不足以糊口,以致有的缫丝工为避免被抓去,竟砍掉自己的姆指。英国商人的这种超经济剥削一直存在到19世纪初,印度一些刚起步的资本主义手工业工场受到严重摧残。
印度的贸易,从东印度公司占领孟加拉起便被英国商人所垄断。印度商人从北印度输入棉花,必须加征30%入境税,以致一些商人不是沦为英国的代理商,就是转化为高利贷者。在马德拉斯和孟买管区,公司同样牢牢地把持着内地贸易,把印度商人变为自己的代理人。
在对外贸易方面,1813年英国议会取消了东印度公司对东方贸易的垄断权,工业资产阶级要求取消东印度公司的特权,无非是为了便于向印度倾销廉价工业品。但是,印度自古是纺织品出口的大国,要打入印度市场,单靠成本低廉还是不够的。印度虽然过去几十年受到殖民掠夺,但广大的农村家庭纺织业依然存在。英国只有凭借宗主国地位,禁止印度同欧洲或其他国家直接贸易,一面实行差别关税,才有可能人为地增强英国制品的竞争力。如1812年英国对印度几类重要制品所课的进口税率(从价税率)为:棉布,71.7%;羊毛围巾,71%;其他棉织品,27.3%;丝织品,禁止进口。而英国制品输入印度,则仅课以象征性关税2.5%。同时在印度境内,印度棉织品从进料到出售须缴纳层层内地税。原棉缴税5%,棉纱缴税7.5 %,白坯布缴税2.5 %,坯布染色缴税2.5 %。此外,还实行差别过境税率。英国布征5 %过境税,印度布征20%过境税。结果,印度棉花运到英国加工成棉纱或棉布,再运回印度,其售价比本地产品还低。因而,不是英国的纺织业,是英国的" 自由贸易" 挤垮了印度纺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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