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劳动合同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那么,对劳动合同你有哪些误解呢?
误区1:劳动合同到期不代表单方面离职,个人意愿的情况下除外
案例:2020年8月31日郭某所签劳动合同即将到期,郭某一直等着单位续签合同,结果8月31日单位通知不再续签的消息,并要求郭某立刻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离职。郭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然自己提出不续签或者离职的不在上述范围内。
误区2:续签合同条款不能“单方决定”
蒋某从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后到工厂工作,工厂与他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快到期的时候,厂方拿来一份续签劳动合同让蒋某签字。蒋某拿到合同后仔细阅读发现: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比过去大,工资还没有提高。蒋某对该合同提出异议,单位的态度是:“续签合同条款与原合同没有变动,不签字就自己办理离职没有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体现出劳动合同条款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确定,而不能由一方决定强加给另一方。并且双方协商不一致导致离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最后一点提醒大家注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约定的事项都要以书面形式确定写在劳动合同中,避免用工单位的口头承诺,防止将来发生纠纷,因缺少证据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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