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函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本案鉴定费及鉴定人出庭费用。”近日,因鉴定意见未采信,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向杭州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发函,责令其退还原告张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全部鉴定费及鉴定人出庭费用。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9年2月。当时,相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对各自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鉴定报告互不认可。依被告保险公司申请,最终法院依法确定由杭州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该公司向法院出具了20190101号鉴定报告。
今年1月14日,原告张某再次向相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某保险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案涉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190101号鉴定报告作为证据,但张某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4月1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鉴定人冯某出庭接受质询。庭审中,鉴定人当庭陈述,“案涉鉴定报告所依据的部分检材系从保险公司直接调取,对是否经过承办法官审核签字的情况记不清”“没有必要经过承办法官的许可或审核”“在车辆损失鉴定中,从保险公司调取证据不用经过法院”“鉴定报告载明的公估基准日系鉴定报告出具日期,不是车辆损失发生日期”。
法院审查认为,鉴定人在对案涉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过程中,直接从当事人处调取的鉴定材料未经法院质证确认或主办法官审核签字,便作为案涉车辆鉴定的根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法采信该鉴定意见,需重新鉴定评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针对杭州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程序不规范的情形,相山区人民法院依照该规定,函告保险公估公司退回本案鉴定费及鉴定人出庭费用。目前,该保险公估公司已退回全部鉴定费及鉴定人出庭费用。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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