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生于1968年**月**日,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武山县**镇**村,户籍在该村,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2013年11月1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上列被告人贪污一案经我院反贪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现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担任武山县**镇**村干部并协助镇镇府从事灾后重建工作的便利,以其妻子李某乙的名义为自家虚报灾后重建户一户,在自家没建房的情况下,套取国家灾后重建专项补助资金20000元,予以侵吞。案发后赃款已退回我院(拟上交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等。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国家灾后重建专项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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