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通知,就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简称“公参民”学校)进行部署,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根据25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三类:
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通知指出,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此外,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
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介绍,总体思路是维护教育公平性和公益性,让人民群众享受更优质教育资源,切实减轻家庭教育负担,缓解教育焦虑。
热点问答
Q:
通知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公参民”学校问题不断显现,加重了人民群众教育负担,影响了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此次出台通知是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推动公办学校回归公办,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Q:
“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要求是什么?
“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对于终止办学的,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Q:
对公办学校投入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如何要求?
规范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提供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二是规范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出教职工的行为;三是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
Q:
如何确保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规范工作事关多主体利益,涉及多部门政策,须多管齐下,明确各方责任,才能取得实际效果。一是落实公办学校责任,要求公办学校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作为。二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强调各地要把规范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稳慎有序推进。三是加强督促检查,教育部已将此项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和部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佛山发布编辑部
来源:南方日报
责编:郑婧筠
审校:刘燕君、陈爽
监制:严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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