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时,产生的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税?现根据经营实质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因质量问题产生的违约金
例:甲公司、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商品113万元(含税),收到商品时,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经过双方磋商,乙公司从应支付的货款扣减1.13万元,视为甲公司的违约金。乙公司扣减的1.13万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分析如下:
1、销售方
销售方向采购方支付与质量有关的违约金等实际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方应按规定向采购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相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2、采购方
采购方向销售方收取与质量有关的违约金等属于销售折让,采购方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相应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二种情况:销售方延迟供货产生的违约金
例:甲公司、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商品113万元(含税),规定交货时间是6月15日,实际交货是6月30日,由于甲公司原因延迟供货支付违约金1.13万元,乙公司收取的1.13万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分析如下:
1、销售方
销售方向采购方支付与质量无关的违约金等不属于销售折让,也不属于经营业务往来,销售方无需向采购方开具红字发票或向采购方索取发票;但该项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凭合同(含违约或赔偿条款)、付款凭证以及采购方开具的收款收据等作为合法有效票据税前扣除。
2、采购方
采购方向销售方收取与质量无关的违约金等不属于销售折让,也不属于经业务往来,采购方无需向销售方开具发票或向销售方索取红字发票:采购方收到的违约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上述采购方向销售方收取与质量无关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情况:采购方延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
例:甲公司、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商品113万元(含税),合同规定付款时间是6月15日,乙公司实际付款日期是6月30日,由于乙公司延迟付款产生违约金1.13万元,甲公司收取的1.13万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分析如下:
1、销售方
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违约金会计上属于营业外收入,但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采购方
采购方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会计上属于营业外支出,但可根据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计算增值税额时涉及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上述案例中的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的定义特征,就应当与价款一起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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