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出台了一系列补贴政策,不过这些补贴是否能够落实到位,还有赖于行政部门的执行。此前,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就因为行政不作为在一起行政案件当中败诉。
原告是惠州某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汽车销售业务,2017年,申领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的过程中,在龙门县的申请卡了壳。
博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叶彩云:原告提出在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申领过程中,他同时收到了惠阳、惠城以及博罗等地发改部门的通知,说可以申请2016年的补贴。但是龙门发改局一直没有通知他们。所以他就一直打电话去,但是龙门发改局说还没有收到通知。
原告声称,曾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向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咨询汽车补贴的相关事宜,但是对方始终以“未收到上级相关文件,无需提交申报材料”的说法答复。2019年5月15日,龙门县发展与改革局对原告公司6台新能源汽车2016年度申领补贴的《咨询函》作出情况说明。
博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叶彩云:龙门发改局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申请,已经逾期了,所以就不能够再受领这个2016年的补贴。
龙门县发改局表示,根据《关于开展我市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县区发改部门于2017年12月13日前报送相关资料到市发改局,该公司逾期提交,因此不能申领。面对这个结果,原告某新能源汽车贸易公司表示无法接受,因此向法院起诉龙门县发改局行政不作为。
博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叶彩云:审理查明的情况主要是,被告认为原告的注册地是在惠城区,在龙门是没有经营地的。所以应该是原告主动地向被告提出申请、申报。然后被告再来组织核查上报。但是原告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在期限内申请,那你不能够申报到,所以是原告自己的原因。
不过,这个说法却并不能站住脚,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惠州市发改局,惠州市财政局向各区县发改局、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成员有关单位印发相关通知,要求各区县结合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运用专项核查情况,做好2016年度专项核查。
博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叶彩云:我们本案的原告是2015年度龙门辖区内唯一的申领主体,也就是说被告是知道原告的联系方式的,也是知悉2015年度原告是唯一的申领主体。被告是有义务去通知我们的原告去申请2016年度的新能源汽车补贴但是没有通知。
因此,法院审理认定,龙门县发改局对原告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贴申请不作为违法,判决龙门县发改局判决生效起2个月内对原告提出的补贴申请作出相应的形成处理决定。二审维持原判。
博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叶彩云:我们现在经常说行政机关是要放管服,在我们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跟服务过程中,行政机关应该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应该随意地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应该从当事人的角度来合法、审慎积极地履行法定职责。避免因为行政不作为导致国家的相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些政策的红利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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