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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知识产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通过保护产权形成激励机制,为创新主体提供持久的创新动力。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整合审判资源,不断优化工作思路,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控意识。通过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促进法律宣传,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为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助力。
案件情况
汪先生是名称为“一种异性砌块及其形成的墙体结构”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710068238.8)的发明人。该发明提供了一种能增强所形成的墙体防漏性能、抗震稳固的异性砌块,以及任一面防止漏水、同时抗震稳固,具有良好透水留土效果的墙体结构,该发明主要作为生态挡土墙、生态护坡等工程用料用于河道治理和道路施工中。汪先生于2012年6月26日将该发明专利授权许可广西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独占许可使用。
去年11月,广西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发现一建筑公司承建的柳州某公园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施工中大量使用了上述发明技术生产的异性砌块,并及时申请公证人员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广西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之后发函给该建筑公司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协商专利许可或者购买专利产品及相关赔偿事宜。该建筑公司未予以回复并继续施工。广西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为此起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建筑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犯广西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0710068238.8的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1的行为,赔偿广西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000元和合理费用100000元,在广西日报或其他省级媒体上刊载声明,消除侵权行为对广西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造成的社会影响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广西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确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1作为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逐个进行比对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建筑公司未经涉案专利权人的许可使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建筑公司停止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赔偿广西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共计484250元。
法官说法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可由当事人协商通过转让专利权或者许可使用等方式解决。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作者:武钟豪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彭高翔
责编:陈泰婷
审核: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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