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征地拆迁,经常莫名其妙的就被所谓的“有关部门”说成是违建,几乎都是面临被拆除的结果。2008年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导致了很多无证、无规划建设的房屋成为遗留的问题,这种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很多地方将这些房屋定义为违法建筑进行处理。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给大家讲解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拆违建促拆迁这种情况!
法律规定了征地拆迁中不应直接认定违建的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指出:“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因历史原因而导致房屋手续不全的情况,不能急于为其扣上“违章建筑”的帽子,而应当根据当前法律法规进行补救,将证件不齐全房屋升级为合法建筑。遇到征地拆迁时,仍应当贯彻上述规定的精神,不能要求房主单独承担责任,毕竟,这不是房主的错。
《土地管理法》是在1987年开始实施的,在实施之前修建的房屋,如果房屋拆迁,拆迁方给你说这是违建,没有补偿,那么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他就是不想给你钱。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是在2008年,并且还进一步的规定了农村房屋的建设必须有规划许可证才可以,也就是我们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或建设用地的批准,那么我们建造起来的房屋就不是违建。
拆迁户如果很明确自己的房子并不是违建,可以强调以下内容。第一,详细说明自己的房子并非违建,该部门将自己的房子认定为违建并不符合事实;第二,指出行政部门作出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违法、违规之处;第三,明确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在被拆迁人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权期间,对方无权对自己的房子实施强拆。当然,如果感觉自己法律方面不足以应对,应及时联系拆迁律师,而且宜早不宜迟,以免错过最好的维权时机。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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