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源环保或者发行人)即将上会,在研招股书后发现,发行人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实际控制人认定发生变动,行政处罚等更是让人触目惊心。
资料显示,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环保装备研发制造与集成、环保工程建造和环保项目运营服务,公司产品和服务广泛应用于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垃圾中转站渗滤液、飞灰渗滤液、厨余垃圾渗滤液、餐厨沼液、市政污水、工业废水、畜牧养殖废水等处理领域。
关于实际控制人方面。招股书显示,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认定实际控制人为黄开明,本次申报认定实际控制人为黄开明、黄昭玮、李娟三人。
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差异的产生原因,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存在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关于报告期内股权转让方面。发行人于2018年4月从新三板摘牌后,进行了39笔股权转让,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期从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转让价格3.02元/股至7.99元/股不等。
交易所要求发行人披露各次股权转让的交易目的、作价依据、支付方式及完成时间。时间相近的股权转让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现有股东及其持股的真实性核查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简直就是让人害怕。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3项行政处罚。2018年芜湖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发生“2018.6.17”垃圾渗滤液泄露淹溺一般事故,2019年重庆坤源出现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20年蚌埠运营站发生“6.15渗滤液渗漏”环保事故。
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对项目运营的具体影响,是否存在停工停产。披露2020年蚌埠运营站发生“6.15渗滤液渗漏”环保事故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的障碍。
结合行政处罚后续整改情况,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披露相关风险并作重大风险提示。披露报告期内环保执行情况,是否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如有,请披露涉及的项目、发现的问题和整改验收情况。披露报告期内安全生产情况,是否发生安全事故,如有,是否造成人员伤亡及赔偿处理情况。
对于这些处罚,发行人都做了解释,也有相关政府部门出的文件证明,证明这些事情没有造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不构成影响上市因素。
对于一家从事这种业务的公司来说,发生多起这种事故,真的是让人担心。
实验中的垃圾渗滤液到底有多危险?
根据网上相关解释,垃圾渗滤液,简单来说就是垃圾中的脏水。根据一篇发表在《北京工业大学学报》上的论文《垃圾渗滤液处理工艺研究及应用现状浅析》,在垃圾填埋的过程中以及填埋完成后会产生垃圾渗滤液,其来源主要是垃圾自身含水和大气降水降雪等。
1吨渗滤液相当于100吨城市污水所含污染物的浓度,直排会对地下水产生不可逆的危害,是污废水领域最难处理、成本最高的种类。
由于垃圾的成分十分复杂,因此所产生的垃圾渗滤液是一种成分复杂,高有机物高氨氮高盐分的特种废水,其水质的特点之一就是污染物含量很高,而且往往含有生物毒性。
所以,我们也希望发行人在垃圾渗滤液处理过程中能更加谨慎。
关于供应商方面,发行人也存在一些瑕疵。发行人供应商中主要材料如膜类、泵类以及能源消耗(电力)等对供应商存在持续采购,合作关系较为稳定,但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部分材料供应商合作期限较短,发行人解释为运营服务报告期内扩张较快等原因。
发行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将非关键的环节进行分包,主要包括土建、非核心的辅助性安装及零星劳务,上述环节技术含量不高,可替代性较强,发行人基于成本和便利性等各方面原因一般会在项目所在地就近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天源集团、发行人前董事倪薇与发行人部分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分包商或其股东或其负责人或其关键经办人员存在资金往来或交易情况。
交易所要求发行人结合采购的主要材料情况、报告期之前合作材料供应商的相关情况,说明发行人相关业务扩张后未继续通过合作历史较长的供应商进行大量采购,部分材料供应商合作期限较短的原因及合理性。
说明主要分包商供应商涉及的项目,供应商注册地与项目实施地的匹配关系,如果存在距离较远的,请说明原因;部分供应商成立时间较短(两年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保荐人针对控股股东天源集团、发行人董监高等与供应商资金往来及交易情况的核查过程,相关资金往来及交易情况的内容是否完整。
值得注意的是,发行人员工还存在虚报数据行为。根据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卞铺垃圾处理厂的渗滤液处理站由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自2016年11月,该渗滤液处理站正式运营后,时任该渗滤站站长的被告人何剑伙同时任天源股份有限公司运营部部长的被告人肖奇通过上调测量渗滤液进入量的电子水表的测量管径数据,使得每天显示的渗滤液处理量比实际的处理量多50余吨,何剑以显示的每天150吨左右的处理量上报亳州市城市执法管理局,并据此与亳州市城市执法管理局进行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渗滤液处理费用结算。
被告人何剑上报的渗滤液处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32597.76元,其中113639.39元系何剑虚报数据所得。后亳州市城市执法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渗滤站存在虚报数据行为,已停止将该笔款项拨付给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费用并不是私人可以得到,而是直接拨付给了发行人公司。那么问题来了,发行人事前是否知道这个事情?如果知道,性质可能不一样,可能发行人业绩就存在一定的水分。如果不知道,那么发行人内控就是存在很大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后续不排除还会出现类型的情形。
当然,公司的解释是不知道这个事情,是肖奇、何剑私自调水表是个人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判罚是在2019年12月,属于报告期内,但我们在发行人招股书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这则信息,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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