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法院查封
案外人李某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主张房屋是自己抵债所得
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法官未予支持反而开出5万元罚单
这究竟是这么回事
让人有点懵圈
事情还得从两起纠纷说起……。
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开司)在余庆县龙溪镇开发工业聚集区蓝领公寓期间,将部分建筑工程和加工承揽工程发包给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建司),工程完工后,因结算事宜双方发生意见分歧,2016年4月11日,2018年1月3日,贵建司先后将贵开司诉讼到余庆县法院,法院审理后分别作出判决:由贵开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贵建司门窗款1746000元及利息;支付工程款1629419.57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贵开司未如期履行法定支付义务,贵建司多次催收未果,随后向余庆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及时履行到期债务。
执行过程中,因贵开司不主动配合执行、银行账户无存款余额等原因,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贵开司在龙溪镇工业聚集区蓝领公寓的11套商品房进行了查封,并进入相关评估和拍卖程序。
今年8月10日,案外人李某向余庆县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诉称:法院查封的11套商品房,其中10栋2-7-3号房为其所有,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8月13日,余庆县法院对李某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公开开庭听证。庭审中,李某陈述:自己是龙溪镇工业聚集区蓝领公寓的项目负责人,自2017年10月起先后6次借给贵开司周转资金合计280000元,因贵开司无力偿还,双方协商用10栋2-7-3号房抵账。为证明其异议主张,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同时还提供了6份转账凭条,用以佐证6次转账给贵开司财务喻某280000元的事实。
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显然是以房抵账、房屋买卖、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关键,主持听证的法官决定重点围绕借款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李某提供的6份转账凭条载明内容均显示,是喻某的账户向李某账户转账,而不是李某向喻某转账。李某所述借款事实无证据支撑,提供的转账证据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虚构借款,以房抵账的事实。
鉴于案外人李某虚构事实、恶意诉讼已严重妨碍执行,法院在驳回其执行异议请求的同时,依法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日前,李某已交清罚款,一场异议“乌龙”闹剧最终以“自讨苦吃”收场。
来源:余庆县法院 |作者:汪汀
审核:赵映、金晶 |编辑:沈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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