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上看到这样一则案例:湖南麻阳,17岁的女孩小冯意外怀孕后,因不想让家里人知道,整个孕期都未告知家人,也未到医院进行过任何体检。2021年1月5日晚上,小冯在租住房屋的厕所内,产下一名男婴。
因没有任何生产经验,小冯见该男孩没有任何反应后,在未对该男孩进行任何检查,也未对该男孩采取抢救措施的情况下,便认为该男婴是死婴。
同时,因担心怕家里人知道此事,小冯未叫家人帮忙救治,也未拨打120,而是用一个塑料袋将该男婴装起来放在厕所的凳子上。后因生产导致头晕,小冯将装有男婴的塑料袋摆放到其卧室的凳子上后,便缓缓睡去。
次日凌晨,小冯醒来后发现该男婴身体已冰冷,没有生命体征。遂该男婴装进垃圾篓里的塑料袋子,并系紧塑料袋口子,于当日8时许将装有男婴的塑料袋丢到当地镇政府大门口边上的垃圾桶内。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该男婴为低温及脐带未处理至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1、年仅17岁就未婚先孕,小冯的所作所为真是令人大吃一惊。指责小冯,她还是个涉事未深的未成年人;可怜小冯,谁又为无辜的生命买单。
但无论怎样,小冯的行为都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小冯的行为是属于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就本案而言,小冯即使构成故意杀人罪,也应当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关于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作为是指小冯的直接行为导致婴儿死亡,比如用被子捂死。而不作为是指,小冯作为婴儿的母亲,有救助婴儿的义务,其却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死亡。
2、依据本案鉴定结果来看,婴儿的死亡原因并未受到了外力作用,而是因为没有履行积极救助义务导致。所以,即使小冯构成故意杀人罪,也应当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但故意杀人罪要求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就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小冯在婴儿无反应后,就认为婴儿已经死亡,所以才未履行积极救助义务。
换句话说,就是小冯并无杀害婴儿的故意,只是出于无知加过于自信,才导致婴儿意外死亡。小冯的行为应当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鉴于小冯系未成年人,未婚先孕,在未掌握孕产相关知识情况下,将生下的男婴误认为死婴儿进行不当处置而致男婴死亡,为过失行为,情节较轻。
最后,依照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治原则,依法对小冯从轻处罚,故判处小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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