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六旬老人李某驾车时,一男子突然拦车,扒开车窗并抢夺方向盘,最后欲爬车顶上。李某加速行驶,该男子掉下车摔死。李某最终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两年半。
好端端的开车在路上行驶,突然遇到这种这种情况,估计大家都不知道应该怎么应对。老李认为:对方这么做,自己有受到加害的危险。所以他才会加速向前行驶,这即是本能,也是为了避免可能的加害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本案是一个蹊跷的案件。男子为什么要爬车顶?是抢劫,还是碰瓷?
都不是。原来,爬车摔死的这名年轻男子也姓李,事发当天他和妻子到附近茶城租赁店铺。没想到被房东放了鸽子,退还定金。男子情绪失控,跑到茶城前的道路上拦车宣泄。而李先生的轿车是第三辆被拦下的车。
根据李先生描述,那男子从车窗外突然给了自己一拳,还用手抓方向盘,一只脚已插入驾驶室。李先生不敢停车,左转绕过前方厢式货车,继续开车前行,时速15——20公里。这时男子突然摔下轿车,先是臀部狠摔在地,接着后脑勺着地。
2、本案最大的争议点是:李先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回到本案,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是,男子爬车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威胁?
检方认为,虽然男子爬车,对其驾驶造成了一定的干扰。但事发时是白天,李先生车上还有两名朋友,男子手中也并无凶器。男子的行为并不具有现实的危险性。
李先生则认为虽然是白天,但事发突然,他已经62岁,在被男子突然袭击之后,根本无法搞清状况,也不知道对方是否还要凶器。整个事件过程也就20秒,他无法做出对方不具有侵害性的判断。
要求司机在短时间内,对突发事件作出不具威胁性的判断,确实有点强人所难了。因为人的本能是趋利避害的。
3、控辩双方争论的第2个争议点是:当时事态是否紧迫,李先生能否做出其他的选择,比如停车?
检方认为,男子一共拦了三辆车。前面两辆车做出了适当的反应,而李先生的反应是过激的。男子先是拦下一辆黑色越野车,不停拍打车前盖。越野车司机见状,向后慢慢倒退。他又拦下一辆白色厢式货车,坐到副驾驶位置。司机赶忙踩刹车。随即,男子下车,又爬上了第3辆李先生的黑色轿车车顶。而李先生没有踩刹车,而是加速前行。
李先生反驳说,自己遇到的情况和前两辆车完全不同。男子直接袭击驾驶室,自己没有地方可躲、可退。在这种情况下,自己继续前行,试图摆脱对方,也是正当的选择。
4、本案的第3个争议点是:男子的死亡与李先生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监控视频以及厢式货车司机的证言,可以证实爬车男子情绪激动、行为诡异。但他妻子否认丈夫有精神病史,尸检也排除了吸毒和中毒的可能。
男子虽经抢救,但5日后死亡。死因是重型颅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因此,检方认为男子的死亡和李先生的驾车行为有直接关系。
但李先生辩称,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到男子是主动跳车,站立不稳,摔倒致死的。并不是被车辆转向甩下来。当天男子被送到医院之后,还挣脱医护人员,跑出医院,失联半小时。最后他的妻子通过110,将男子强行送入医院治疗。
所以,李先生认为男子的死亡是主要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5、本案的第4个争议点是:李先生酒后驾车是否影响正当防卫行为的成立?
检方根据李先生朋友的证词,指控李先生酒后驾车,在遇到男子袭击时,没有做出正确的处置。事发当天中午,李先生的朋友过生日,4人一起吃午饭。其他三人证实李先生喝了两杯白酒。
但李先生辩称,虽然朋友给自己倒了白酒,但是自己偷偷的把酒换成了水。而且第二天自己投案后,被带到医院做体检,没有检测出酒精。
最终,李先生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实,该案中最不利的证据就是酒后驾车。
但笔者认为,即便最后有证据认定李某是酒驾,也不能轻易认定李某酒驾和男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酒驾时人的思维不免会模糊,但该程度并未影响李某的正常判断,他依旧在正常人的范围内做出了规避不法侵害的合理行为,即不能说时酒驾导致了男子的死亡。当然,如果李某确实酒驾,且已达到了醉驾的程度,那么他的行为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以该罪定罪处罚。
讨论:如果您在开车途中,遇上有人爬车顶,您会如何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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