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一句笔误,写错啦,连撞带拖我儿子的人就要被轻判,公理何在?”
陕西延安,男子吕某当兵回老家在当地当了一名辅警。一次在民警带领下随队设卡查处酒驾时,一辆宝马车突然朝他冲了过来,被撞伤的他下意识就趴在了该车的引擎盖上并拍打玻璃让其停下,哪知宝马司机毫不理会,反而猛加大油门又两次猛踩刹车,试图将其甩下。就这样吕某被这辆嚣张的宝马车拖行了400米,才被警车逼停!浑身多处受伤的吕某,被救下后再也坚持不住,晕倒在地。
事后,肇事宝马司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拘。据悉其还曾因酒驾被吊销驾照,更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缓刑。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恶迹斑斑的人这次只是被判了1年2个月有期徒刑。更令家属诧异的是,自己明明没有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判决书中却赫然写着“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
虽然法官称是笔误,事后还给他们出具了裁定书进行了修改,但是因对宝马司机的量刑没有进行修改,被吕某所质疑。
1、这里有人会问,为什么司机不构成新《刑法》规定的袭警罪?答案也很简单。此事发生于今年的2月19日,而袭警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是在3月1日起才正式生效的,对发生在3月1日之前的袭警行为,一般没有溯及力。不过还是要指出,根据《刑法》的规定,袭警罪指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年两个月是怎么判的?首先,对该司机应当数罪并罚,这是没问题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妨害公务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危险驾驶罪的基本刑则是拘役和罚金。
在本案中,司机杨某有前科,且是醉驾情节,应从严论处。但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认罪悔罪,且和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又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其一年两个月。
2、“笔误”对量刑有影响吗?更正了“笔误”,量刑是否应当调整?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征得被害人谅解的,是可以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刑责的,而如果刨除判决书中的这个“笔误”,那宝马司机唯一可以从轻的情节,也就只有“坦白”了,这种情况下,即便不顶格处罚这名猖狂的宝马司机,其刑责也应当在中位数以上,仅仅判处1年2个月,确实难以置信。
在实务当中,被害人谅解这种情节比起坦白、认罪认罚甚至是自首而言,对于量刑所起的作用要大得多。往往在行为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况下,行为人即便自首、认罪悔罪,也不足以对其从轻论处。不过,一旦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方谅解的,往往就能从宽论处,减轻刑期。
也就是说,有没有被害人谅解这一情节对量刑的影响一般是存在的。对此,此案的主审法官暂未回复该问题。由于该判决已经生效,说明杨某没有提出上诉。对此,小吕一方可以在检察院申请抗诉,走下一步程序。
3、最后,到底是单纯的笔误还是另有猫腻,需要进一步调查确定。虽然如法官所说,被害人吕某没有上诉、检方也没有抗诉,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是这并不是说吕某就毫无救济方式。对于生效的判决书,吕某还可依法申请再审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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