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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库房30余件假肢丢失,劳动仲裁裁决库管员王某华赔偿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损失9.8万余元,王某华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王某华与被告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
王某华为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关节假肢库管员,2020年2月3日,王某华提出离职。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及11月23日进行盘库时发现,A公司、B公司生产的关节假体共计丢失35个,损失共计九万余元。对此部分事实,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某华均无异议,王某华认可其主要负责关节假体。
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A公司、B公司生产关节假体分别存放在307、306仓库。306仓库的钥匙在王某华直属领导张某手里,307仓库的钥匙有3把,分别在王某华、刘某、张某手中。王某华主要负责管理关节假体,张某与刘某协助。同时,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某华均表示仓库内及附近在2019年均未安装摄像头。
经法庭询问,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其提交的《仓储库管员岗位职责》已向王某华宣读,王某华否认,称未见过。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华知晓《仓储库管员岗位职责》。
在本次诉讼前,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就本案诉求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裁定王某华赔偿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9.8万余元。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华与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均认可王某华系关节假体的主要负责人,关节假体的缺货数量高达30余件,王某华作为关节假体的主要负责人,未定期进行盘点库存,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认定王某华在此事件中存在重大过失。但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管理者,未明确库管人员的职责及具体工作流程,对于仓库钥匙管理不严,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责任。结合王某华的酬薪、过错大小及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数额,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华赔偿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9800元,驳回王某华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由此可见,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需要赔偿的。但是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结合劳动者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劳动者收入水平和劳动合同相关约定等,酌情确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适当赔偿,而非要求劳动者全额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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