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土部(现为自然资源部)多次下文要求,征地之后不耕地不能闲置、荒地不能闲置。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全国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的结果显示,全国现有各类闲置土地174万亩,有的已闲置达几年之久。一方面土地在大量闲置,另一方面建设又在大量占用耕地,造成土地资源的更大浪费,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严重不符的。
作为专业做征地拆迁业务的律师,每天会接到大量的咨询,有时,会发现征地批文及征地存在严重的违法现象。其中,征地用多年前的批文也是存在的。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以下案例来给大家讲解过期的征地批文的相关问题。
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普遍存在
一位广东省陆丰市某村民甲通过微信发过来一些案件材料。通过仔细研读案件材料,史律师发现其中有一份《广东某市政府关于某村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19年底的征地公告竟然依据的是2011年度的征地批文。我们通过在网络查询资料找到了征地公告所依据的征地批文《关于某市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1〕135号。如此重要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竟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可能涉嫌严重违法)。
我们之前经办的征地案件,也有一些征收方拿已经超过两年的征地批文来征地,湖南省某县某村2009年的征地批文要征收他们的土地和房屋,可是征地的时候已经是2012年了,可见,在实践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
建设占用耕地规定的三种情况
一是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二是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也就是说造成闲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缴纳闲置费的经济处罚。其目的在于用经济手段来约束用地者的行为。依照本款规定缴纳的闲置费,是指用地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三是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也就是说,对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将由政府无偿收回,以体现对用地者的严厉处罚。
史律师依法解析
以上三种情况和相对应的处罚措施集中体现在《土地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
其实在2004年国务院就作出相应规定,体现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中第十九条的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土资源部在2004年也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第十四条也有体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针对全“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乱象, 国土资源部又在2009年8月11日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其中在第一条就明文通知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征地行政诉讼维权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法律细分领域。做这个领域的律师需要熟捻行政法律、行政规、地方性规定,最重要的也要有大量征地维权案件的积累,如果遇到类似的案件,找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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