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侯家店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总面积43.665亩,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5万元/亩。
01
泰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侯家店村拟征收公告
网络配图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泰山征补公告〔2021〕19号文件,内容为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侯家店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正文如下:
为保障嘉和重工建设工程需要,拟征收侯家店村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1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涉及邱家店镇侯家店村。征收土地总面积43.665亩,其中:农用地43.665亩(耕地42.2655亩、可调整其他林地0.1965亩、农村道路0.8835亩、田坎0.3195亩)。
2
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嘉和重工项目建设。该项目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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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泰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三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5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27.4875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7号)文件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104.9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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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各村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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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327.4875万元,由泰山区财政局拨付到各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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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安置:泰山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65.4975万元,由泰山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泰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街道(镇)、各村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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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粘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泰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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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唐王街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补偿方案
为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居民出行条件,提升区域路网整体服务水平,根据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决定实施唐王街(迎春路至博阳路)道路改造工程,对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1
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 收 门:泰安市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办事处、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泰安市泰山区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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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西起迎春路、东至博阳路,唐王街(迎春路至博阳路)道路改造工程规划范围内需依法征收的合法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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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15日,具体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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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用途、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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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依据,经查档核实后确认。权属证书与房屋档案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档案登记簿记载为准。
2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建筑面积经审查确定。房屋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3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房屋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为准。所载用途不一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依法进行认定。
4
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给予补偿。对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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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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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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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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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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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安置费:按相关规定,温泉路以西的被征收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3个月13元/㎡·月的补偿;温泉路以东的,按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3个月8元/㎡·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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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生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补偿。征收沿街商业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240元/㎡补偿;征收其他生产、经营等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80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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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办法
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符合执业管理规定、信誉较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期限为10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协商不成的,征收部门可以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逐户征询的,认可人数最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选定的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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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非公有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钥匙的,一次性给予每户50000元奖励。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钥匙的,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
非公有的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在征收部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钥匙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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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或变更不动产证(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于未将不动产证书交付给征收部门的,征收部门持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补偿决定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办理不动产的注销或变更。
2
被征收房屋、土地设有抵押权或依法被查封的,由产权人负责依法解除抵押、查封事宜,或由抵押权人、查封部门出具同意解除抵押、查封证明。
3
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政策,由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依法强制拆除。
4
本补偿方案适用于唐王街(迎春路至博阳路)道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征收决定公告范围内涉及其他性质土地上房屋搬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
被征收人可对本补偿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该方案征求意见自2021年9月2日开始,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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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点:唐王街(迎春路至博阳路)征地拆迁项目部(擂鼓石大街与花园路交汇处东北角1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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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人:张德明
联系电话:18253882355
电子邮箱:zsbzqyj@163.com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泰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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